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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06:00  浙江日报

  本报杭州11月19日讯 (记者 袁艳) 省政府昨天发出通知,分类推进调整我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均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负担,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按照通知要求,从今年起,我省逐步将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到12%至16%区间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统一按20%执行。同时,积极推进“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与统一制度的并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相接近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实行并轨;“双低”办法缴费比例与统一制度缴费比例仍有较大差距的,允许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执行“双低”办法,待条件成熟时再并轨。

  通知指出,要坚持分类指导,梯度推进各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实个人账户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逐步下调缴费比例,最低不低于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个月至23个月之间的,可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2%至16%之间;基金支付能力不强的统筹地区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确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于6个月的前提下,逐步将缴费比例调整到16%;

  基金支付困难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多方筹措社会保险资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缴费比例。

  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依法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管,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支持力度,积极为降低缴费比例创造条件,确保缴费比例在近期内实现有效降低,努力缩小各统筹地区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差距。

  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实行报批制度。具备条件降低缴费比例的统筹地区,要充分考虑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测算当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提出调整方案。方案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实施。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

  通知还就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资金多渠道筹资机制提出要求。按照今年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全面实施五费合征、明年年底前所有企业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等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按照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年度新增财力的三分之二要用于解决民生问题,重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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