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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森S台因停播诉台当局获赔3.4亿新台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06:56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0日讯 台湾东森新闻S台在二OO五年向台当局“新闻局”申请换照被驳回而关台,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新闻局的处分违法,昨天判决继受新闻局业务的通讯委员会(NCC)应赔偿三亿四千多万元新台币,创下“国赔”最高纪录。

  据台媒报道,法官强调,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要有法律依据,当时的新闻局长姚文智有政党颜色;“媒体有决定颜色的自由,但颜色没有箝制媒体的自由”,台湾蓝绿对决严重,要避免政治势力用各种藉口、理由打压、箝制或干涉新闻自由。

  判决书指出,依据媒体报导,姚文智公开说“原本要处罚东森新闻台,但最后处罚东森S台”;姚文智“以他人做代罪羔羊”,“甚可认为是故意为之”,轻忽这项行政处分会扼杀媒体的经营权。

  针对停播处分,东森电视向“行政院”提起诉愿,诉愿委员会决定撤销新闻局原处分;二OO六年四月NCC准许东森新闻S台换照,同年七月复播。

  东森电视旗下的东森新闻S台,是在三年前向新闻局申请换照,新闻局以“新闻报导来源多出自东森新闻台频道,与营运计划的规划不符”及“违规情节严重者居多”为由,驳回换照申请,被迫停播。

  东森电视认为,S台从停播到复播,蒙受重大损失,包括租用其他卫星频道以避免遣散员工、对广告业主违约、广告收入减少等,依赔偿法求偿三亿七千多万元。

  法院认为,卫星广播电视法规定“营运计划资料不全,得补正”,但卫星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却逾越母法规定,将违规纪录及评鉴结果也列入换照审核的依据,增加不必要的限制,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姚文智依据施行细则做成行政处分,当然违法违宪。

  另外,东森新闻S台当时节目违规被罚款七百五十五万元新台币,新闻局再以违规情节严重为理由不予换照,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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