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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记者 邹柳洲)记者从东莞市交警支队获悉,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GA811-2008)已经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并在《发布行业标准公告》中发布,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车管所民警介绍,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准予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证件,包括正方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汽车、有轨电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菱形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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