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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情节轻微者可口头警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2日10:27  深圳特区报

  【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 杨峥)为适应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公安部近期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并于11月21日至12月5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教育功能,突出了操作性,明确和细化了处罚、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违法信息转递等执行规定。

  此次修改,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体现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同时,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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