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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3日02:10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11月22日讯 提供食物、衣物及住处,突发疾病的给予救治,对于健康的未成年人还将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培训……我市在近日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中,体现了对这一社会群体的无限关爱。

  该《意见》指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范围包括: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不着、无亲友投靠而食宿等发生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给予救助。

  救助管理部门对受助人员提供救助的基本内容包括: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站内突发疾病的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船)凭证;对健康的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救助工作实行实物救助,不提供现金。

  对有受助意愿的求助人员,救助管理部门将认真审查核实其基本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了解求助需求,讲清救助范围和救助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安排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理由。对因年幼、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要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对流浪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先送救助定点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救治后(病情危急的,可送就近医院抢救),再移交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救助。

  救助管理部门要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实行监护式管理,其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管理;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70岁以上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工作人员照料。

  救助期限1次一般不超过10天。6个月内,同一人在我市范围内受助不得超过2次。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应尽快离站。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终止救助。

  受助人员自返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供给受助人员乘车(船)凭证。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部门要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受助人员不返回住所地、户口所在地的,不资助交通费。我市流出的受助人员,由市救助管理站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交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我市范围内的受助人员由流入地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单位、住所地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安置;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历城等6区内由市救助管理站报市民政局同意后送市社会福利院供养;各县(市)由民政部门送当地敬老院及福利机构供养。 (庄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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