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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亿元案二审近期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5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姜人杰案今年4月11日就作出一审判决,而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近日”

  ◎姜人杰犯的是受贿罪,而不是有些媒体报道的“挪用公款罪受贿罪”

  ◎姜人杰案是典型的新型受贿案件,推动了“八项禁令”“十条意见”的出台

  1、先前媒体的报道不准确

  “姜人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部分和定性部分,态度截然相反。”11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对指控的事实部分,姜人杰没有“任何异议”,但对定性部分,姜人杰“基本不认可”。

  姜人杰案发前担任的公职是苏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规划的副市长。最近,有媒体报道:“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人杰死刑。”根据这一线索,记者在苏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十余天的调查采访。经记者核实确认,今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认定姜人杰收受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这份判决书表明,该案判决已于半年多前作出,姜人杰并没有犯挪用公款罪,先前媒体报道中披露的信息并不准确。

  宣判后,姜人杰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据江苏省高级法院法官介绍,目前姜人杰案二审已经开过庭,判决可能于近期作出。

  2、姜人杰案促成“八项禁令”“十条意见”出台

  姜人杰案之所以受到广泛关注,是因为这是一起新型受贿案。“单笔收受8250万元,堪称中国之最,而收受方式也很特别,如果没有中纪委的‘若干规定’,没有‘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这笔8250万元巨款还真不好定受贿。”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说。

  这位法官所说的“若干规定”,是指去年5月底中纪委出台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俗称“八项禁令”)。“两高”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是指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俗称“十条意见”)。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是一致的,都剑指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形式。

  一位办案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对8250万元定性,存在不同意见。2006年开庭时,姜人杰称没有收受8250万元,只是拿这笔钱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姜人杰案开庭审理时出现的争议,推动了“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明确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律师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两高’出台了‘十条意见’。”这位办案人员说。

  3、儿子暴富老子落马

  要说姜人杰案,首先提及的应当是姜人杰的儿子姜荑。

  1979年出生的姜荑,2001年毕业于某名牌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先后担任欧莱雅(中国)销售部销售主任、苏州协安贸易公司业务经理。工作不到半年,姜荑不满足给别人打工,想自己创业。

  2001年下半年,苏州市委、市政府为加快苏州城市化进程,政府出资4亿元成立了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由副市长姜人杰兼任。

  “经过谋划,姜人杰决定让姜荑成立一家拍卖公司。”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成立拍卖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姜人杰就给时任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陈峰打招呼。这家公司是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陈峰是姜人杰的下级。“陈峰主动找姜荑,拿出1000万元让姜荑注册成立拍卖行。”一位办案人员介绍说,“因此,在挪用公款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只追究了陈峰和姜荑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姜人杰。”

  2002年8月,陈峰擅自将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存入姜荑提供的账户上,成为姜荑成立苏州福海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至2003年3月,姜荑将1000万元归还住房置业担保公司。

  苏州福海拍卖行成立后,生意异常兴隆,做的全是“政府生意”。至2003年底,该行成交额累计达8.1亿元,占苏州拍卖市场的40%左右,几乎囊括当年苏州所有大型公物拍卖项目。

  姜人杰案发的直接原因,是有人举报苏州福海拍卖行注册资金来源有问题。恰在这时,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总经理陈峰因为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陈峰交代了挪用1000万元给姜荑注册拍卖行的问题。另外,陈峰还挪用巨额资金给苏州鼎力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进行营利活动,而顾文彬就是后来被法院认定将8250万元送给姜人杰的行贿人。此时,姜人杰感觉不妙,就让儿子把拍卖行注销了。

  2004年8月7日,姜人杰被“双规”。两天后,姜荑被刑事拘留。2005年12月,陈峰因为受贿200余万元、挪用公款4000余万元,被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据记者了解,姜人杰由江苏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姜荑则由苏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06年初,两案侦查终结后,江苏省检察院将姜人杰受贿案交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苏州市检察院将姜荑挪用公款案交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京市检察院指控姜人杰犯受贿罪———2001年至2004年上半年,姜人杰共收受苏州鼎力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等5人贿赂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指控姜荑与陈峰共谋,利用陈峰职务之便利,挪用公款1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4、事后退款不影响定罪

  姜人杰父子被起诉到法院后,南京市中级法院、苏州市沧浪区法院都曾于2006年开过庭。

  南京市检察院对姜人杰的指控共涉及五名行贿人,其中最主要的行贿人是苏州鼎立物产公司总经理顾文彬。起诉书指控,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8月,姜人杰帮助顾文彬,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东区旺墓村湖畔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为娄葑东区机场路南的1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顾文彬占有150亩土地使用权90%的股份,出售使用权后从中获利近1.7亿元。2003年11月19日,姜人杰收受顾文彬8250万元。这个指控正是姜人杰案件的“核心部分”。

  经过四次开庭后,合议庭认为,陈峰受贿、挪用公款案发后,因陈峰曾将公款挪用给姜荑和顾文彬,姜人杰担心牵连到自己,为掩饰犯罪,而将受贿款退出,事后退款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也不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至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双规”期间),就全部交代问题,这是姜人杰在有关部门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供述受贿行为,因此不符合自首的规定。

  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姜人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在为行贿人谋利时,积极谋划,弄虚作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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