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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变迁:30年地方立法与时俱进(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08:44  城市晚报
立法变迁:30年地方立法与时俱进(图)
漫画:完善民主法制

  立法的变迁

  改革开放之初,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如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成为当时的首要任务。经过30年的不懈努力,吉林省地方立法已经度过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期,进入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发展新时期。1980年4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是我省政权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这意味着省人大常委会肩负起了地方立法权的神圣使命。

  ■记者 常旭/报道

  当了26年人大代表的邱丽英,作为一位人民的代表,参与了多部地方法规的审议,并且见证了我省地方法规从无到有,从简单到成熟的过程。

  [ 起步期 ]

  (上世纪70年末至80年末)

  首件地方性法规诞生

  邱丽英是一位归国华侨,14岁时,随家人回国。1982年,27岁的邱丽英成为一名长春市人大代表,一任就是两届。从1992年开始,又连任四届省人大代表。

  回想最初成为一名人大代表时,邱丽英说,那时候,地方经济发展还处于“一穷二白”的时期,而在健全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上,我省的民主法制建设已经全面起步。1980年9月2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选举暂行实施细则》,是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注重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先后制定了吉林省文物保护、文化市场管理、职业教育、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等条例。

  [ 发展期 ]

  (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

  重点突出经济立法

  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我省民主法制建设步入快速发展期,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立法被摆在了突出位置。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工委,2001年设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为专门的立法机构,各专门会也加大了立法工作的力度。

  在这个时期,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重点突出经济立法,30年来,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基础产业、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个体工商户、建筑市场管理、道路运输、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农村水利管理、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等条例。

  邱丽英深深地体会到,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我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保障和推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完善期 ]

  (90年代末以后)

  开门立法 关注民生

  告别了30多年前无法可依的荒芜,迎来了当下立法日臻完善的繁荣。90年代末以后,我省的立法工作进入全面提高质量的新时期。

  “随着经济繁荣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百姓们开始更注重人居环境质量。地方性法规也由基本法规向更为细化的方向发展。”邱丽英也将视角投向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中。

  在去年两会前,108位市民的电话,令邱丽英代表对长春净月潭国家级森林公园环境保护问题开始关注。在两会上,她提出关于保护净月潭森林公园环境的建议。她认为:“应停止在净月潭森林公园境内的宾馆楼堂馆所、餐饮网点建设,对生态保护区内开发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批。”

  此建议被省人大、省政府列为2008年重点督办建议。据此,净月开发区方面取缔了生态区内经营性游乐场所11个,按相关要求,针对拟建的健康城、药草园、游乐场、度假村、高级宾馆等9个项目,即使有些项目已经形成规划并签订了合同,也一律撤销或解除,对于风景区配套服务项目,都集中到了净月潭水库大坝以北位于风景区范围之外的旅游服务基地内,防止了人为因素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0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立法,先后就我省各个自然区保护、节约能源、城市绿化、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松花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截止到2008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260件,批准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05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涵盖我省经济、社会、文化、政权建设等各个领域,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回顾30年,我省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中,坚持了民主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民主立法的方式不断创新,出现了立法听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等方式,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立法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立法程序制度。”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省人大常委会在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参与立法活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省十届和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时,都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省人大常委会还坚持开展了法规草案征求三分之一以上省人大代表的意见,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法规草案征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方面意见,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等做法。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还开创了聘请立法咨询员制度,在起草、审议、修改法规案时,注意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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