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英案”有新进展
7名“资金掮客”被指控非法吸储
□通讯员 厉国智 本报驻金华记者 吴中平
早报讯 11月25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东阳“吴英案”又有新进展。林卫平等7名“资金掮客”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受审,7人均被指控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资金掮客”涉资数亿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5年至2007年2月期间,林卫平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71人和1家单位非法吸储86515万元,除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外,尚欠本金45367万余元,林将吸存资金高息放贷给吴英等人,共计52101万元。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也采用同样方式,分别向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67万元、向12人非法吸收存款7060万元、向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635万元,3人均将吸存资金高息贷给吴英等人。
公诉机关还指控,在吴英、林卫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徐玉兰、骆华梅、杨军在明知吴英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帮助非法吸收存款、帮助拿送本票、支付被吸存人员利息等,有的还从中收取介绍费数百万元,分别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765万元、10750万元、113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林卫平等7人的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杨卫江、骆华梅是累犯,但骆华梅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林卫平、杨卫陵、杨军归案后有立功表现,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公众”作何理解成争议点
审判中,7名被告请了11名辩护人为其辩护。庭审中,罪名所涉及的“公众”作何理解,成法庭争议焦点。
“吸收他人存款,既可能属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属民事法律关系。”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智兴认为,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存款对象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叶智兴认为,被告杨志昂共只向9人借款,人数不多,且局限于亲友,属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以借款方式、用途来认定。杨志昂“借款”支付利息高于银行数倍或数十倍,并均用于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润,是与低息借入高息放出完全一致的“钱生钱”行为。
庭审中有律师根据林卫平等人的认罪、悔罪、立功等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其中另两名辩护人为杨志昂、徐玉兰作无罪辩护。
当天下午4点50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