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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青年维权11年终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7日08:0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夏小荔通讯员/梁成)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成功代理佛山首例民事抗诉法律援助案件,帮助一名自我维权长达11年的二级伤残青年获得27万元赔偿金。

  工伤造成二级伤残

  当事人许某彬原为佛山某技校毕业生,1995年6月分配到佛山市某陶瓷机械总厂(下称“陶机厂”)实习,同年11月技校通知许某彬被陶机厂录用。1997年6月28日,许某彬在工作时被倒塌的机器压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入院治疗后医药费一直由广东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机械公司受陶机厂委托给予许某彬工伤待遇)垫付。2001年3月开始,机械公司不再承担医疗费用,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许某彬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1年8月21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但许某彬对仲裁不服,遂向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2002年8月21日,法院判决:认定许某彬与机械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学生实习性质,参照企业正式员工的工伤待遇和标准,机械公司向许某支付赔偿278593.8元。许某彬不服判决,但由于错过上诉期限,从此走上了漫漫的申诉路。

  几年来,许某彬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不断向省、市、区有关司法部门申诉。2007年12月24日,佛山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其依法再审。成功的抗诉,使绝望中的许某看到了一线曙光。今年3月28日,许某彬向禅城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援处经审查受理其申请,指派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邝绮梅律师和欧志强律师承办。

  多方协商最终解决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认真翻阅了许某彬工伤事故以来的相关案卷,认真整理、搜集证据,经调查提出陶机厂比机械公司更具备履行判决的能力,开庭时经许某彬同意,向法院提交追加真正的用工单位陶机厂为被告。但法官告知,根据广东省高院2006年《关于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审理。案件面临法院很可能驳回许某追加被告的申请,更有可能以机械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为由驳回起诉。承办律师认为与陶机厂、机械公司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对许某彬更为有利。于是承办律师和检察官与公司多次接触,最终机械公司同意以中层干部的标准为许某彬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解决许某彬的生活出路。但是,由于许某彬的情况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社保部门无法实现机械公司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办理伤残退休的请求。

  社会保险方案无法实现,欧律师建议机械公司一次性为许某彬缴纳商业保险,许某彬定期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作为生活费,但陶机厂、机械公司只同意支付许某彬现金5万元,并购买20万元的商业养老保险。经多次协调,陶机厂、机械公司最终同意:1.机械公司支付许某彬现金2万元;2.机械公司出资25万元为许某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3.陶机厂自愿作为担保第三人对机械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月3日,在法院的主持下,许某彬与陶机厂、机械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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