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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郴州11月28日讯(潇湘晨报通讯员 文景辰)11月26日下午,嘉禾县法院对永兴县原县委书记杨文受贿、行贿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追缴被告人杨文受贿所得赃款1912395元上缴国库。
今年49岁的杨文是宜章县人,研究生学历。曾先后任宜章县常务副县长、郴州市交通局局长、永兴县委书记、郴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于2007年8月28日经郴州市检察院决定,同年8月30日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07年9月11日经郴州市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13日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嘉禾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12395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犯受贿罪、行贿罪的罪名成立。
庭审时,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对杨文收受财物的行为辩解、辩护称,是朋友间的人情往来,或过节期间的红包礼金、单位送的奖金。经查,被告人杨文所收受的财物,包括下属在过节送的红包、单位以奖金名义送的礼金,请托人送的红包。被告人杨文收受这些红包礼金后,在重用、提拔干部上对行贿人进行关照,在业务上为行贿方向有关部门打招呼,这些行为,均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人杨文提出收受李某的20万元、李某某的15万元、李某某的2万元,是其妻柏桂芳收的,具体数额不明知。经查,被告人杨文之妻收受上述3人的财物后,均明确告知了杨文。该事实有被告人杨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3行贿人的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杨文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提出收受永兴县原财政局局长李某9000美元不是索贿。经查,被告人杨文此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提出,送刘清江的红包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经查,被告人杨文为个人升迁,违反国家规定,给予郴州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刘清江以财物,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文在被郴州市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待了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是自首。经查,被告人杨文是在有关组织掌握其一定犯罪线索,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后,经教育才如实供述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法院对被告人杨文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部分退赃,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杨文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当天,听完审判长宣读完长达35页的判决书,杨文已经有些木然。是否提出上诉,杨文表示要认真考虑后再作决定。
稿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