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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站在改革开放30年这一时间节点,回望中国的民主法治,进步令人欣喜。
反思“文革”,快速起步,我们在民主法治的征程中步履坚定,目标清晰,成果丰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早已成为执政党和中国人民的坚定选择和生动实践。
民主法治,三十而立。本周刊将连续两期推出“民主法治这30年”特别报道。对民主法治的未来,我们更有信心。
立法大事记:
1.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3.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法律草案可以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先后共公布过2部宪法草案和19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4. 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5.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该基本方略写进宪法。
6.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7.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8.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初步审查工作。2007年2月,该工作委员会增设立法规划室。
9.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个税起征点听证会,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首次立法听证会。
10.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裴智勇整理)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上个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再到20世纪末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词语的转换,见证了依法治国的坚实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