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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布10大商业贿赂案

  一、长沙电业局原总工程师倪军受贿案

  1999年至2007年,倪军在分别担任长沙电业局总工程师、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局长、长沙电业局电网发展部副主任、长沙市电力建设公司城北配电工程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电力工程承包、设备采购、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846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5000元。2008年10月,倪军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二、长沙电业局城北供电局原副局长曹泽义受贿案

  1996年至2007年,曹泽义利用担任长沙电业局路灯管理所副所长、城北供电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建房费,共计人民币66.6506万元。2008年4月,曹泽义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三、望城县雷锋学校原校长李迪军受贿案

  2001年至2007年,李迪军在担任望城县雷锋学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校的建筑工程、绿化工程、电脑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标、付款等经济活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5万元、美元3000 元。2008年9月,李迪军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四、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总院原院长、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曾涛受贿案

  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涛利用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总院院长、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设备采购、工程项目发包、拨付工程款和人事任命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7万元、美元4万元、港币32万元。2003年至2004年,曾涛利用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与外单位签订假外委合同的形式,个人贪污人民币50万元,并与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24.8315万元,个人实得人民币40万元。2008年10月,曾涛因犯受贿罪、贪污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五、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原主任兼党委书记黄孝玲受贿案

  1997年至2007年底,黄孝玲在担任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主任兼长沙市市政专项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

  六、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卢俊国受贿案

  2002年至2007年,卢俊国在分别担任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麓山南路拓改整治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人民东路桥梁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及代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的支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4万元,美元1000元。2008年10月,卢俊国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七、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国土交易中心原主任张建刚受贿案

  2003年至2007年,张建刚利用担任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国土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购地和办理土地转让以及国有土地拍卖过程中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4.2万元。2008年4月,张建刚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八、长沙市市政专项建设指挥部工程科原副科长凌旭红受贿案

  2003年至2007年,凌旭红利用担任长沙市市政专项建设指挥部工程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和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采取为他人提供信息、协调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 2008年9月,凌旭红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九、长沙市开福区农村合作银行原董事长、党委书记解利平受贿案

  1997年至2008年2月,解利平利用先后担任长沙市城郊信用联社上大垅信用社主任,开福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理事长、主任、党支部书记,开福区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394.1万元(其中实得334.1万元),美元8.5万元,欧元5000元,港币10万元,以上共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78.2738万元。2008年10月,解利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十、长沙市消防支队原副支队长、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副调研员颜建军受贿案

  2004年至2007年,颜建军在担任长沙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2008年9月,颜建军因犯受贿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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