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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今日截止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30日12:38  法制日报

  学者建言法院设立专门国家赔偿审判庭

  本报记者 李亮

  11月,忙坏了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者和修改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0月23日第一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随后,草案被公布在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1月30日。

  11月24日上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组织了一场内部研讨会,就近来广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热议,第二天,来自北京大学的修改意见稿出炉,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

  11月20日中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才亮把一份《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送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协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吸纳全国执业律师的反馈意见,王才亮便是其中一位。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王才亮完成了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一部法律修订的社会职责;而作为一名公民,王则参与了一部经历了13年终于迎来大改的法律修订工作。

  王在其意见书中详尽归纳了18条修改建议,8页纸的稿件写满了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在其细心的背后是自豪和期许,“被全国律协整理后,这有可能代表全国律师的意见。”王对记者说。

  在王才亮提交建议稿的前10天,11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政府研究院召开国家赔偿法修改研讨会,20多位司法界专家、学者就目前公布的修正案草案交流了意见。“这是行政法学界,法律界盼望已久的大事。”会议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开篇明义,“我们注意到全国人大这次修正,主要针对的是国家赔偿的程序、标准以及赔偿费用的管理几个主要方面。但实际上,国家赔偿法在赔偿的规则、原则、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主体,乃至赔偿的其它各个方面,仍然还有很多需要值得研究讨论的地方。”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天天地过去,征求时间期限今天就将结束,在这期间,社会各界广开言路,提出了许多饱含热情与责任的真知灼见。

  应成立专门国家赔偿审判庭

  在刑事赔偿领域,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作用举足轻重。

  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应先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设立于中级以上法院,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来审查赔偿案件。

  如同法院设有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一样,法院赔偿委员会也设立了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但在实践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了委员会的权力,办公室开始办案子。”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说,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直到现在,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要行使和法院其它业务厅一样性质的业务,这使得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带有行政色彩”、“不伦不类”。

  这样的机构设置也造就了如今法院赔偿委员会的现状:几乎所有赔偿委员会的委员,都是由法院几个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于这些庭长本身还要兼顾大量的审判业务和管理工作,于是就恰如刘志新所说,“真正办案子的却是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

  刘志新提到的这个困惑问出了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一直遇到的主体问题,就是国家赔偿法究竟该由谁去操办?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指出,若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去办,名不正言不顺,但实际上恰恰是办公室主任在行使这个权力。

  “再好的程序也必须有一个规范的机构去按程序办事,办公室是不能审判案件,执行程序法的。”就此问题,刘志新建议法院成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审判庭,将业务与行政分流,既专业又高效。

  同时有专家认为,赔偿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法院审判人员组成,倘若当事人涉及到法院赔偿问题,赔偿委员会的公信力又该如何保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春龙教授建议把赔偿委员会从法院中“剥离”,改设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赔偿委员会”,若人力薄弱,可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系统的工作人员借调,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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