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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一子全盘皆活
2008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称为“中国证券业死刑第一人”的杨彦明第二次被宣判死刑。但是杨当庭表示将再次上诉,这个案件又将进入二审程序。
杨彦明原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望京西园营业部总经理,因涉嫌贪污于2004年被逮捕起诉,2005 年12月13日,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杨彦明贪污7000多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判处死刑。
一审宣判后,杨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出现了两件“奇事”,一是公诉方经过认真核对,主动减少了认定杨贪污的数额,二是杨只对指控自己贪污6850万元一项指控不服,但是对6000多万元的去向一直表现“糊涂”。2007年5月9日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如果不是刑事司法改革,也许他就活不到今天了。”一位律师评价说。杨的“运气”确实不错,他的案件赶上了刑事司法改革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出台:
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望东方周刊》:收回死刑核准权的现实作用到底有多大,如何才能根本上杜绝冤案的发生?
陈卫东:这一举措的意义毋庸讳言,当时我就比喻说这是动一子全盘皆活。但是保证冤案不再出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仅凭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是远远不够的。我个人主张将来死刑案件要实行三审终审、强制上诉。就死刑复核而言,也要规定必须提讯被告人、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基本要求。
王建勋:提高审判的质量,首要的问题还不在于业务素质是否达到水准,而是能否有合理的分工。中国许多民众天生有一种依赖或者迷信中央的情结,因此假定更高级的法院就会更加谨慎或者知识水平更高,这都是不一定的。美国许多巡回法院的法官,水平和声望不比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差,关键是他们能够做到独立。
司法权呈现出的地方化、功利化、行政化现象
2007年11月20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在清镇市红枫湖畔揭牌成立,这也是全国首家环保法庭。此后,无锡、昆明等地中院也陆续设立了环保法庭。湖北、北京等地也出现了设立环保法庭的呼声。
设立环保法庭,只是许多地方法院进行的改革尝试的一例,其他的例子还有:2001年,厦门思明区法院率先推出 “法槌改革”,推出了“宣誓改革”,要求证人作证时手按《宪法》宣誓。2005年,福建宁德两级法院要求“判前说理” ,等等。
《望东方周刊》:对于现在一些地方法院的改革尝试,应该如何看待?
张千帆:就像市场经济改革一样,有些制度性改革完全可以放手让地方先行,中央坐观成效,成功的模式应该在全国推广。过去30年的成功之路就是这么“摸着石头”走过来的。中国不少地方官员都有很好的改革创意,如果中央大胆放开,在司法改革等领域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制度竞争“市场”,那么我们同样可以“摸着石头”顺利完成体制改革。
陈卫东: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全国各地基层司法部门改革的热情很高,学界关于司法改革的文章也非常多,全国一派改革的繁荣景象。虽然我们说它无序,说它不合法,因为它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但是它有效,所以对我们的司法制度推动很大。
比如,面对日益增多的审判案件和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全国很多地方推出了普通程序简易审判,如少年司法审判,地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推动了很多圆桌式的带有亲情味道的审判;再比如社区矫正等。这些改革尝试,真的很有效。
但是现在不同了,不允许地方轻易尝试,试点都必须报批。下面不让动,上面改革力度又很小,甚至在往回缩,我们还如何搞司法改革?
《望东方周刊》:基于目前的现实,展望未来,当下最紧要的改革内容是什么?
陈卫东:现在矛盾都集中在体制改革深水区。目前而言,司法权呈现出的地方化、功利化、行政化问题,严重违背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原则。我的看法,今后的改革,首先要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明确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深化执行改革,进一步落实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
其次,厘清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形成一个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高效的司法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能,提高公安机关破案侦查的能力和强化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消除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法院的不当干预。
第三,规范司法程序,建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的司法运行模式。只有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才能使民众相信司法职权的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独立公正地行使,使民众获得对司法的认同,并维护法官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和程序上的公正公开,从而避免其他权力的干预,解决司法权行使主体的泛化问题和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利益冲突。
最后,明晰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作用和定位,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遵循将司法权的行使与行政事务相分离的原则,从体制上保证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处于一种超脱、公允和中立的地位。
张千帆:我个人认为可以建立司法特区,不妨就某些政治脱敏而社会关注的领域进行试验。譬如我们可以看看目前哪些问题难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也许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也许是城市拆迁或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也许是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或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等等,把这些问题交给一个独立于地方权力结构的法院处理,采用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审判模式并配备更有效的执行制度,看看司法形象是否有所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