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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设立司法救助机制
记者采访中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这次突发案件发生在一个没有赔偿能力的小超市、小餐馆之类的消费场所,嫌疑人和涉案企业都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怎么办?难道任由受害人陷于二次伤痛的困境?此外,如果是实力不济的小企业来承担,那很可能导致企业被拖垮仍不能保障受害人的救治。事实上,这样的情形更为普遍。这时,怎么办?
还有一种延伸的观点认为,如果案发不是在消费场所,而是在街道这类公共场所,当受害人无力承担可能高昂的治疗费用时,怎么办?
记者采访的这位法律人士认为,在事发所在地无法承担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应该由社会这一块来考虑,比如市民要有投保意识,事发后能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不过,他也认为,保险理赔只是一部分,在双方都无法承担的情况下,政府应有责任设某种机构或基金等机制来实施救助。比如,见义勇为基金能对制止违法犯罪的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将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样的道理,可以成立类似“司法救助基金”,先行负责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受害人的救助,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施害人追讨。他认为,这样的救助基金可以由政府拨款,也可向社会募捐构成。
记者多年来采访中碰到过的实例则是,在受害人和施害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或由办案警方支付一定的小额治疗费用,或由救治医院埋单,这种情形,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社会救助。
政府是否能设立司法救助长效机制,帮助刑事案件中无力承担的受害人?两起相继发生的相似案件面临的境况,值得思考。(新华网云南频道-春城晚报 张明谭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