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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律师围绕四个焦点进行辩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04:04  大洋网-广州日报
双方律师围绕四个焦点进行辩论
九江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本报资料图片)

双方律师围绕四个焦点进行辩论
昨日的法庭庭审现场。 记者练情情、林霞虹摄

  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四个焦点,逐一进行质证,双方律师也围绕四个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九江大桥收费至今合法吗?

  原告诉称,其作为九江大桥业主有权对大桥进行收费,但桥被撞断之后就没法进行收费,遂向两被告南桂机035号的所有者杨雄和经营者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索赔损失的6个月的过桥费2558万元。原告方提供了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证明自己有权收费。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省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被告指出,根据资料显示,九江大桥工程总耗资为9980万元人民币。当时交通部补助其中400万元。依原告提出的平均每天收到的过桥费数额,九江大桥倒塌前三月平均每天收费14万余元,那么两年的过桥费便超过总投资。被告认为,九江大桥已收费19年,其通行费收入早已大大超过建桥总投资以及运行成本。原告作为企业法人,无权以国家基础设施营利,其主张2558万巨额通行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杨雄的律师说。“原告不但无权索赔,还要把多收的钱还给老百姓。”

  对此,原告认为自己提供了物价局的收费许可证就已证明了其合法性。法官询问原告九江大桥收费30年的依据何在?原告律师表示庭后可向法庭提交更详细的收费依据。

  焦点二:船舶撞九江大桥了吗?

  原告以2007年6月19日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事故通报中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以及6月19日的一份专家技术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证明是“船撞桥塌”。

  这两份证据遭到被告方的强烈抨击。被告方称,交通部的通告只是初步认定的事故原因,而所谓的专家鉴定报告,专家组是19日组成,19日就出报告,可信度低。两被告认为,如果是船撞了桥,而且撞击力大到足以令桥倒塌,那么桥墩和船舶必定会留下碰触痕迹,原告方应该提供碰撞痕迹的证据来证明是“船撞桥”。

  相反,杨雄提供了“南桂机035”出水后的照片,证明船体完好,并未发现有触碰桥墩而留下的痕迹。一名负责打捞“南桂机035”的潜水员李某也出庭作证,称“桥梁压住船体的部位有变形,船头有很多垃圾,只能摸到一部分,摸到的部分没有发现碰撞痕迹”。当时的值班水手黄某的证言称,在有东西掉落在船头前其没有感觉到船撞桥产生的震动。杨雄律师认为,不是船撞了桥,而是桥塌压沉了船,杨雄有向原告索赔的权利。

  原告反驳称,根据《沉船探摸报告》,船头破损严重,多处钢板被撕开、压扁,船头下沉,船尾上升。双方争执不下,裕航公开申请待海事局的《海事调查报告》作出后再审理本案,申请被法官驳回。

  焦点三:大桥坍塌真正原因何在?

  原告主张本案是一起船撞桥梁的单方责任事故。“船撞桥就塌,难道桥本身没有问题吗?”杨雄的代理律师认为,九江大桥本身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杨雄以多篇媒体报道作为依据,称九江大桥建成后非法采沙严重,部分河段20年挖空百年沉积量,导致九江大桥水域河床下切严重,桥梁浅基。

  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未按有关规定对大桥进行水下、水上全面检测,在明知河道挖沙对大桥桥墩桩基可能造成不安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8年11月20日,杨雄申请法院到广东海事局调取九江大桥建桥时的设计图纸、桥区水域水深图、对大桥安全的评估报告等资料。但法院调取时,海事部门回复没有收集前述资料,无法提供。

  焦点四:肇事船是否有责任限制?

  原告主张裕航公司作为肇事船舶的实际控制人,其雇佣的船主违章操作,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应由该公司承担直接责任,杨雄应与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雄代理律师提出,“南桂机035”为从事国内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即便被告需承担本案事故责任,也可依法享受责任限制,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可享受的海事赔偿限额仅为100多万元。

  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称,其作为挂靠单位,仅收取管理费,不是肇事船舶的实际利益取得者和船舶的实际控制方,所承担的责任应是有限度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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