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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中山三院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1日00:55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认定中山三院因产品质量问题不能免责
假药受害者在医院接受治疗。(资料图片)

  2 医院有无立功?

  认定:应当褒奖不能免责

  中山三院说,他们医院是首个向上级部门汇报病情的,“还受到了表扬,有重大立功且无法律过错”,即使承担责任也应该和其他被告区分开来,不应是同等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中山三院在发现假药的严重不良反应后,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属于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中山三院依法上报,并积极救治患者的行为固然应当受到褒奖,但这并非其免于承担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故其以此为由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3 四被告该谁赔?

  认定:先赔偿再划分责任

  该案另一个焦点集中在“连带赔偿”上。

  中山三院和医保公司均认为,“连带赔偿”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一审法院私自改变法律条文的意思,让他们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销售商医保公司方面还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连带承担”其实是让人无所适从,4名被告应该如何承担,每人承担多少,谁先赔偿,一审法院应该详细说明,“按份赔偿”的处理意见才更有操作性。

  对此,二审法院明确了以下观点:该案审查的是4被告向11名原告赔偿的问题,至于4被告人之间,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如何行使追偿权,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那是4个赔偿义务人之间的问题,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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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找一个被告就能主张索赔

  法院终审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具体规定每个被告人各承担多少赔偿金额。那么,受害的当事人应该向谁去讨债呢?

  对此,法律专家表示,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四被告依旧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在该起假药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拿着判决书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该被告必须先赔偿给受害者,之后再自行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活检患者家属获6万抚慰金

  据悉,在假药案刚刚案发时,为了检验涉案药品是否有问题,中山三院对受害患者陈某进行了肾穿刺活检,不久之后,陈某死亡,假药事件也全面爆发。陈某的代理律师李廉昌说,“是因为陈某的活检才最终确定了假药”。

  法院鉴于死者陈某和其他受害人相比,其家属受到了更大的精神痛苦,遂酌情判定,给陈某家属精神抚慰金6万元,比其他受害者多出1万元。

  相关链接

  “齐二药”案件流程图

  ●2006年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两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

  ●2006年4月29日、30日,出现多例相同症征病人,专家紧急会诊,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

  ●2006年5月9日,广东省药检所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了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

  ●200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拟吊销“齐二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2006年7月起,有受害者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中山三院告上法庭索赔。

  ●2008年1月23日,“齐二药”事件中索赔额最高的受害者任贞朝未能等到一审判决,遗憾离世。

  ●2008年4月29日,在“齐二药”事件中被指控刑事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公开宣判。“齐二药”的5名被告人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6月26日,“齐二药”民事部分系列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350万余元。

  ●昨日,该案终审维持原判。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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