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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两岸海上直航船舶资质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5: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茆雷磊)交通运输部12日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台湾海峡两岸直接通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将于12月15日实施。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后,两岸海上直航即将于15日实施首航。《公告》根据协议精神,对两岸海上直航的管理、从事两岸海上直航的公司和船舶资质、许可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维护两岸航运市场秩序和相关业者的利益,《公告》规定,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公司及船舶,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运价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也不得以歧视性或其他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暂行办法》对从事两岸海上直航运输船舶的技术条件、船舶航行、进出港口应注意的事项和需办理的手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和监管要求。《暂行办法》也对发生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交通运输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目前正在抓紧时间为从事两岸海上直航的公司和船舶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将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两岸贸易、人员往来需求和航运市场状况,对运力投放进行调控,预计总的运力水平控制在90艘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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