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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严控国企实施股权激励防国资流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2日18:5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 樊曦 陈玉明)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实施条件过宽、业绩考核不严、预期收益失控等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提出四大要求。

  在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两部委明文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严格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水平;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实行股权激励收益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进一步强化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科学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国资委、财政部曾于2006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不过,各界对于管理层利用股权激励损害股东利益,造成国资流失的质疑和争论一直不断。

  据了解,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为了合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创新激励方式,世界各国大公司都纷纷推行了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

  与试行办法相比,通知对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要求更为具体严格,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详细规定了期权授予和行使时应达到的业绩目标。

  其中,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权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不低于公司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行使权利时的业绩目标水平,应结合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和自身战略发展定位,在授予时业绩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不得低于公司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对于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通知特别指出,相关企业的业绩指标,应通过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等方式,剔除价格调整、宏观调控等政策因素对业绩的影响。

  通知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合理控制股权激励收益水平,股权激励收入与业绩指标增长挂钩浮动。高管股权激励收益占薪酬总水平的最高比重,境内上市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40%,境外红筹股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表示,通知的出台将对上市公司的高管产生有力的激励作用,鼓励他们做强上市公司,同时对股权激励授予和行使的严格规定也有助于防止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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