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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廖怀凌、通讯员许建报道:齐二药民事索赔案10日在广州市中院终审宣判,除变更了一名受害者的赔偿数额外,其余全部维持原判。对此,被告之一的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昨天表示:该院是被强制、被动使用假药的,也是假药的受害者,院方不服广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广州市中院认为,中山三院、医保公司和金蘅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者齐二药公司和销售者中山三院、医保公司及金蘅源公司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
昨天下午,中山大学、中山三院相关负责人和中山三院代理人蔡彦敏律师表达了不同看法。
中山大学、中山三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在使用齐二药假药前,院方长期使用云南某药厂的同类药品并无质量问题,但行政部门规定:医院必须从2006年4月1日起改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医院如果不使用将受到处罚。因此,医院不具备使用药品的自主选择权,与销售行为存在很大差别,是假药的使用者、受害者而不是销售者。
蔡彦敏指出,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内容多处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但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该判决书本身就前后矛盾。根据有关规定,推翻终审判决可循三条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自己发现错误并纠正;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中山三院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同时不排除将起诉齐二药和经销商等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