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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法律架构基本体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8:30  正义网-检察日报

  5、社会法:“黑砖窑”加速劳动合同法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在此前的起草过程中,征集各界意见19万余条,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才最终通过。

  实际上,2004年起,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就已开始,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用人单位一方反对意见较大,对草案第二稿产生了重要影响。

  2005年、2006年我国煤矿安全事故高发,大量矿难事故发生后,许多矿主刻意隐瞒死亡人数,针对这些突发的事件,《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中就特意加入了相应条款:要求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建立职工名册。

  2007年4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试用期、服务期以及就业限制等焦点问题上,各方面都没有妥协,讨论仍然激烈。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第四稿阶段后,一起突发事件加速它的出台。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如果没有发生这个事情,这部法律可能还得讨论一段时间。”

  2007年5月山西省一些地方存在“黑砖窑”的现象被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根据黑砖窑事件存在的违法用工等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增加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山西黑砖窑事件不仅使法律条文发生了修改,更直接推动了《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全票通过。

  6、经济法:反垄断立法做“减法”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在反垄断法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有两个难题:一个是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应当由谁来反?一个是依据什么法来反?这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前者涉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2006年一审时,反垄断法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未调查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调查处理。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处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意见。对这样的制度设计,专家表现出了极大的担忧———反垄断法能束缚得了垄断性行业吗?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一年之后,在2007年6月二次审议时,一次审议稿的第四十四条调整为第五十六条,仅保留了一审稿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把第二款给“减”掉了。

  依新规定,对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执法权,被行业监管机构垄断了。这样的“减法”令人遗憾。

  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又做了一次“减法”,把二审稿第五十六条整条删除了。因为行业监管机构垄断反垄断执法权的规定,被三审稿打破了。这是应该的。

  针对第二个问题“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草案一审稿的第二条第二款曾规定,“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此,许多人都很诧异:若依该款规定,一旦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就不再依反垄断法了,结果是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作为法律层次的《反垄断法》,明显与《立法法》规定不符。不过,庆幸的是,草案二审稿把一审稿第二条第二款整款删除了,又做对了一次“减法”。

  7、行政法:立法保持中立性

  1989年4月4日,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该法起草研究小组的负责人之一、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透露:此前,该法起草工作已孕育10年。

  1982年3月、1986年9月民事诉讼法(试行)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司法实验阶段。在这一阶段,行政争议纳入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案件由法院受理并审理;受案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可诉范围;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1986年行政立法研究小组成立,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之下的一个半官半民的机构,有官方色彩但更多的是进行民间活动。第一届秘书就是张树义老师,马怀德是第二届秘书。行政立法研究小组的成立的确非常特殊,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一个类似的机构。

  研究小组开始曾试图起草一个法典式的行政法“通则”或“纲要”,既包括基本的行政实体法,又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但因工程巨大,经验不足,意见分歧较大而搁浅。后来,先搞条件比较成熟、实践最急需、也最有可行性的单独行政诉讼法的方案被接受。草拟工作于1987年2月开始,研究小组多次到政府部门、法院以及部分地方调研,广泛听取各方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1988年8月形成了正式的试拟稿。

  从1986年到1996年这10年间,《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都是由行政立法研究小组最早起草的,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讨论,最后由人大或者是常委会审议通过,保持了良好的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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