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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权利释放路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15日09:58   《瞭望》新闻周刊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实习生张芝云

  经济发展为实现人民权利创造条件,人民权利的落实又促进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这是30年间中国人权利实现 的故事

  人的权利,归根到底,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所产生的。从这个意义说,人权是人民创造出来的。中国改革开放3 0年来,经济社会大发展,为人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释放了巨大社会空间,为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同时,具体的权利也有着时间与空间的特性。个人的权利,始终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充。因此,通过经济社会 发展为实现人民权利创造条件,人民权利的落实又反过来促进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正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权利得 到释放和实现的基本路径。

  而从对人民权利的保障看:在政治权利方面,更加突出参与、协商和监督,在经济权利上侧重于让人民拥有更多追求 美好幸福生活的自主选择权,在社会权利上则逐渐凸显政府责任,同时以规范公权力的运行来保障人民权利的扩大和落实。

  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副所长房宁感慨地说,改革开放30年,把中国从“文革”后 期那种主要以家庭出身和政治态度决定社会地位的社会,转变成为一个以受教育程度和个人成就来评价和衡量人的价值的社会 。这种根本性的扭转,是通过不断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的,从而使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释放 。

  不断拓展政治参与空间

  改革初期,政治权利的解放是最为突出的特点。而到了今天,人民的政治权利,逐步细化具体为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监督权,等等,对政治权利的保障,贯穿于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其中,自上而下地拓展民主空间,是30年来的主要 特色。

  “右派分子”摘帽、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天安门事件平反等一系列政治上拨乱反正的重大举措都集中发生在19 78年。这从根本上纠正了“文革”期间的极左路线,使期间被挑动和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化解,社会恢 复了基本的法制秩序,人的基本尊严和人身安全得以保障,为随后30年中国人政治权利进一步释放和扩充奠定了基础。

  30年来,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和完善,以及基层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形成了代议民主与基层民主 的民主框架,即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决策,通过农村村委会、城市居委会和企业职代会等载体实现参与自身事务的 民主权利。

  2005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九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支持、规范和保证”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说,九号文件之后,人民代表通过更加主动的社会调研,进行执法检查等形式,集 中反映民生问题,影响决策的作用明显提升。

  同时,2005年和2006年,物权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先后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分别收到社会各界意见 1.1万多条和14万条,公众贴近性地感受到了个人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各地随后普遍出现的立法听政、立法论证、公开 征集立法项目、聘请立法咨询员、委托立法等“开门立法”方式。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对此,刘春将其评价为一个标志性事件:“我 们正在经历一种政治变化,即从政治权利的扩大,逐步发展到实现政治权利的平等”。

  如今众所周知的村民委员会,是在改革开放后废除人民公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形成的。1982年, 宪法正式确立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施行,199 8年11月,《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实施,此后,通过3次换届选举和10年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我国农 村已经成为了“8亿农民的民主政治大学校”。

  房宁说,目前基层民主制度中的民主选举环节形式较为丰富,但是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落实仍然面临很 多难点。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基层民主制度进行的调整和完善,有利于农民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把握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对民主选举环节形成制约,避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贫”、“富”通过选举环节进一步固定为 “弱”与“强”。

  完善中国特色协商制度

  多层次的民主协商,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治权利释放日趋明显的特征。不仅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得到不断完善, 协商实效增加,而且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民生问题等事务的协商实践也越来越普遍,并走向制度化。

  2007年,万钢作为致公党中央副主席出任科技部部长,“党外人士任正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赞赏和支持。在 此之前的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这一文件 进一步明确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有效促进了我国协商民主的传统得到进一步恢复和发展。万钢 和卫生部部长陈竺的任命正是此一文件的具体落实。

  房宁说,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中国共产党在重大决策出台之前,必须与民主党派进行充分协商,并在协商会议之前 两周,将相关文件送达民主党派中央。民主党派中央经过讨论,形成正式的意见参加协商。

  “正式协商时,民主党派做发言,相关国家部门领导旁听,这是具有约束性的,也就是说需要加以吸收或予以回复。 这样的协商制度提高了党际协商的实际效果”,房宁说。

  2008年11月26日,国务院就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之前,“向公众公 开征求意见”的形式就已经为社会广泛接受,并逐步形成一种制度性安排。

  此类旨在与利益相关方民主协商的听证会在各地时常可见,比如春运票价上涨问题、水电煤气价格调整问题等。

  虽然,听证会现实运行中在事前公示、人员选择、程序安排、事后效果评估等环节仍然存在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但 不可否认,听证制度正在以极快的速度被人们所熟知,成为人们直接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务进行意见表达的新渠道 ,并越来越成为一个硬性的程序规定。

  自主选择经济权利激发活力

  中国这30年经济成就的背后,是人民经济权利的扩展。这种扩展,越来越多地体现为让每个人拥有更多自主选择权 ,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而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整齐划一”的“齐步走”前进方式。

  自主选择权是以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普遍推行。体制问题 研究专家常修泽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农民表现了历史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体现了人民作为创新主体的基本价值。

  “从人的权利角度分析,昔日听命于上级指挥的农民已逐步成为自主生产经营的行为‘主体’”,常修泽说。

  由于大包干释放了农民的生产活力,大量富余劳动力出现。1982年,中国第一代打工仔、打工妹首先在广东出现 。1989年,春节铁路客运出现前所未有的拥挤状况,人们开始认识了“民工潮”。20世纪90年代之后,农民外出就业 者以每年几百万的规模迅速增加,目前进城务工者已经占到产业工人总数的1/3以上。

  农民工表现出日益觉醒的对自身身份的解放和对城市化生活的追求。千百年来被束缚在农地上的中国农民,拥有了自 由进入城市,追求更高收入和城市化生活的基本权利。

  “大包干”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获得了释放,更在于激发了整个社会对改革的诉求。中央顺势而 为,进而推动城市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

  1982年2月,劳动人事部发布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开始松动 。在“全民”、“集体”之外,我国出现了“合同制”职工。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单光鼐说,人民自由择业的权利由此取得突破。直至2007年,城镇国有和集体单位从 业人员占全部城镇从业人员的24.3%,而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城镇从业人员几乎全部集中在公有制企业。

  1995年我国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进行双向自主选择;合同制员工的工资也不再由政府进行指令性控制,而是在政府工资指导政策下由企业和劳动者双方自主决 定。

  常修泽说,这是中国企业员工第一次有了对劳动力价格的参与决定权,并由此带来社会和政治方面更多的话语权。

  平等身份保护进步成果

  1979年1月17日,邓小平约请胡厥文、胡子昂、荣毅仁、古耕虞、周叔等五位老工商业者以边吃火锅边谈话的 形式座谈,第一次提出要吸引外资,第一次提出希望原工商业者利用落实政策以后的资金办私人企业。

  “五老火锅宴”打开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禁区”。

  此后,非公经济走上了一条并不平坦的发展道路,其间伴随着“雇工之争”、“社资之争”、“公私之争”、“私营 企业主入党之争”等多次风起云涌的社会争论和思想解放。

  1988年,我国修宪时肯定了非公经济是公有经济的“补充”,首次明确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单一所有制体制 被打破。1999年修宪时,将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修宪则增加了“鼓励、支 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非公经济得以正名。

  2005年2月,国务院“非公36条”出台,其核心,是赋予非公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常修泽说,如今,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工业增加值占中国年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约近1/2,贡献的就业量占全国城镇 年新增就业量3/4甚至更多,实现的外贸进出口总额占全国年外贸进出口总额近3/4,完成的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占全 国城镇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近2/3,缴纳的税收占全国年税收总额的1/3。

  常修泽对《瞭望》新闻周刊说:“这5个数据说明,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力量,另一方面 中国社会已为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开辟了广阔舞台。”

  社会权利凸显政府责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我国社会格局的巨大改变。中国人的社会权利,特别是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也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攀升而得到扩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新世纪初,公众社会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1977年冬天,中国570万考生走进了关闭了十余年的高考考场。1978年1月,研究生招考制度也得到了恢 复。“我就是那个时候考上的研究生”,谈起过去,单光鼐充满感慨,“这在很大程度上恢复和落实了中国人的受教育权。”

  30年过去了。中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已从1978年的2%,上升到2007年的23%。30年累计毕业普通 本专科毕业生3009万人,研究生176万人。中国人的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已接近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探索养老保险改革。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出台,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建立。

  此后,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渐次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办法,即将出台。

  2006年10月,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上提出了“全民低保”的理念,认为“在中国,实 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一观点被认为“相当前卫”,一时间引起社会广泛热议。

  然而事情的发展速度出乎人们的预料。2007年底,农村低保制度已在全国全面建立,保障人数达到3452万人 ;加之1997年就建立的城市低保制度,“全民低保”的设想在制度上已经成真,城乡低收入居民生活得到了兜底性的保障 。

  2008年11月19日开始,北京市开始了旨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寒夜行动”,救助站工作人员向执意不愿接 受救助的流浪者,发放了避寒衣物和食品。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出发点和柔性的工作方式,已经与2003年孙志刚事 件发生之前的“收容遣送”时代大不相同了。

  2003年8月,距离孙志刚事件发生不到半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开始实施;198 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一个人的命运引发了整个国家的相关制度改革,说明我们的政府正从平民的视角,洞悉老百姓的感受,这是服务型 政府转变的一个典型事例”,单光鼐说。

  2008年,《就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民的“公平就业”权利,而且强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 、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责任。“政府越来越明确了自己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这是对20世纪90年代,公共服务领域过度市 场化的一种纠正和反思”,北京大学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丁元竹教授说。

  “‘十五’期间,各界已经开始了对医疗市场化、教育产业化的反思。十六大之后,政府更加明确了‘基本公共服务 属于政府责任’这一观点。在人民社会权利的落实和扩展中,能够明显感觉到政府责任的凸显”,单光鼐认为。

  丁元竹向《瞭望》新闻周刊谈到,在新的发展阶段中,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是根据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调 整的。全覆盖的社会保障框架、基本住房制度、就业服务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无不根据经济社会结构的改变,而呈现出了 与改革开放之前所不同的定位和保障水平。虽然,其间仍然存在城乡分治和地区不平衡等问题,但是总体上,人民社会权利得 到了与目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

  规范公权力运行

  对人民权利给予保障的另外一面,必然是对公权力的规范和约束。这也是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人权利释放的基本规 律。

  30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党政权力和决策体制,随着人民权利的扩充和释放而逐渐扭转,“还权 于民”、“规范权力运行”正在成为社会共识。而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也表现 出党政权力重新定位的历史必然。

  对公权的规范运行首先体现在宪法的修改上。1982年宪法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条在1954年宪法是有的,而在1975年、1978年宪法中取消了,到1982年宪法修改才 予以恢复,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同时,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0年,邓小平就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一文中着重指出了领导体制改革的问题 。1989年,他身体力行地辞去中央军委主席职务。党的十四大后,为解决干部系统新老交替而成立的中顾委也取消了。

  房宁说,如果没有领导干部终身制的废除,就不可能进行干部选拔任用标准和干部评价标准的改革,选拔有能力改变 经济困局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就不可能破冰。

  1986年7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在全国软科学研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正式将 “重大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提出并进行了阐述。他的讲话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被认 为是中国共产党对建国后治国经验教训的一个带有根本意义的总结。

  此后,党的十三大直至十七大都强调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问题,并形成制度性安排。

  1988年,浙江台州椒江区配合党代会常任制改革,取消了党委常委会,实行委员会制。这一改革试点历经10年 磨砺,其成功经验引起了高层关注。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 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2008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 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其目的也在于着重限制“一把手”权力,突出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并进一步明确其职权范围 ,对领导班子内部运行和行使职权的程序、步骤作出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公权力运行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规范。1982年以来,《行政诉讼法》《立法法》《选举 法》《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等法律陆续出台,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民权提供保障。

  其中,《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在人大制度和政协制度之外,为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开辟了一条监督和抗辩政府的道 路。刘春表示,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是近代以来民主政治发展的成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 支柱。

  而全国人大1986年便开始着手起草,直到2006年才出台的《监督法》,更可谓“二十年磨一剑”,折射出人 大监督制度的历史演进。这部经过精雕细刻的法律,将人大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的监督,具体到监督事项 、监督程序和监督活动的分类等。刘春指出,虽然这部法律还有完善的空间,但却标志着中国民主监督的巨大进步。

  政务公开是落实监督权的前提,在近几年进展尤其迅速。汶川地震中,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巨大进步,一系列信息公开 举措被称为“达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极致”。同样于今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 法规。

  改革开放30年来,公权力与人民个人权利的边界正在不断得到厘清,对人民权利的实现和释放起到了保障作用。而 与此同时,立足于中国国情,思考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国家利益的关系,又不得不正视改革开放以来的另一个经验总结:中 国30年的高速发展,有赖于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房宁说,个人权利是伴随着集体权利而实现的,只有扩展了集体权利,才能实现个人权利。世界各国都是如此,而在 中国则更甚。

  “中国是个后发的现代化国家,其现代化进程不能复制西方工业国家的道路,必须实现跨越式发展。只有实行党的领 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国家动员力和管制能力,才能使中华民族实现跨越式发展,求得民族的发展。 而只有民族和集体的权利得到释放,个人的权利才能够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房宁表示,“这是改革开放带给我们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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