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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杭州12月15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胡育萍刘伟明)今天上午9点30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刑事一号法庭,由浙江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市江北区区委原书记(副厅级)周学锋受贿、挪用公款案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周学锋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万余元,挪用公款300万元。周学锋当庭对大部分指控予以否认。
据指控,1994年至2006年期间,周学锋利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区委副书记、天台县县委副书记、书记及县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标、案件处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美元1万元、劳力士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将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
法庭上,检察官刚宣读完起诉书,周学锋便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彻底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认为所收钱财只是人情往来,事后也基本上退还给了当事人。而对挪用公款罪的指控,他也认为是单位之间的正常经营行为。
针对周学锋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检察官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周学锋本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尤其是在侦查阶段所作的8次有罪供述和亲笔供词,对周学锋的辩解一一反驳。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本报将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