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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三:是否涉嫌垄断?
●质疑:“版权使用费标准”违背交易自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回应:在使用费的收取上协会一直保持和使用者的协商,不存在价格垄断的事实前提
律师质疑:
12月4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发出举报信,建议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推进的‘卡拉OK收费标准’”进行反垄断执法。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针对行业协会的首例反垄断举报。
12月16日,董正伟告诉记者,两部门对他的举报,尚未作出回复。
在举报信中,董正伟称,两家协会统一规定“版权使用费标准”,是一个“价格联盟”,属于垄断经营行为。如果两协会仅仅是单方制定一个行业的版权收费标准,实践中不对使用者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违法的地方,但是当这些行业协会把版权使用费标准向使用者强制性推销时,这就是一个“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董正伟认为,不管卡拉OK使用费标准是谁统一制定的,这种违背市场合同交易自由的经营方式就是一种显失公平的“霸王”强权行为。
协会回应:《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的代表享有出价权,这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表现和必由途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的出台,是在国家版权主管机构与两大权利人组织经过长期市场调研,认真听取了权利人、全国各地娱乐行业协会和KTV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充分考虑到中国国情及行业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的。国家版权局公示的12元/日/包房的标准也仅是上限收费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其限制性也是针对著作权人的,而不是针对使用者的。在实际操作中集体管理组织也均在此上限标准之下与使用者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来确定实际许可收费标准,从未强行以此标准收取,在使用费的收取上一直保持和使用者的协商,根本不存在价格垄断的事实前提。
当前国内卡拉OK行业收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本不是什么垄断问题,而是该领域的大规模持续性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问题。打着所谓价格“垄断”的旗号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做法,其客观结果无非是将继续纵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为侵权者拖延缴费寻找借口。
辩题四:钱,能发到著作权人手中吗?
●质疑:既然收费标准是模糊的,不知道为谁收的钱,发放给谁怎么可能成了明白账?音著协应公开具体分配方案
■回应:谁分到多少钱属于个人隐私,协会无权公开
公众质疑:
按照目前收费标准,有人给音著协算了一笔账,一年可以收入数亿元。公众关心的是:如果这笔钱能收上来,最终会落入谁的腰包?
对此,音著协称,20%的收费用于管理,80%将全部支付给权利人分配,包括著作权人、企业或是一些自然人等。但质疑之声仍不绝于耳:“音乐著作权费用涉及到全世界数以万计的音乐人,该怎么监督音著协到底有没有给著作权者?”
而按照包间或床位收费,收的谁的钱无从知晓,发放更可能是糊涂账。《北京晚报》评论如此质疑:“我思考了一年多,至今没有想出来按床位、包间费收上来的钱应该如何支付呢?你根本不知道使用了谁的音乐著作权,好比哭了一场不知道谁死了,这80%支付给谁?给刘德华,还是刀郎,还是花儿?稀里糊涂地收上来,难道也稀里糊涂地支付出去?”
协会回应:
目前对音乐作品的收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有作品明细的使用方式,如出版物、互联网、有节目单的演唱会等,这种使用方式由于有明确的使用目录,便于统计著作权人,一般采取直接收费、直接将使用费交给相应著作权人的方式。而另一种使用方式则是没有作品明细的随机使用方式,例如商场、超市、宾馆中播放的背景音乐,由于播放曲目不固定,很难统计每天播放的作品属于哪些著作权人,因此对于这类使用,音著协一般采取国际通行的“一揽子许可”方式,即按照年费等形式收取,在分配时参照广播、电视、互联网上音乐作品的使用次数以及音乐作品的CD发行数量来计算,一般来讲,播放频率较高、CD发行较多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的次数也较多。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国际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在使用费的分配问题上,也有比较成熟的操作经验,音著协的操作与国际通行的操作惯例并无不同。有一点必须指出,不管怎么分配,核心是该分配办法必须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集体认可的,与会员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没有关系。对协会收费情况最关心的是会员,利益最相关的也是会员,因此会员监督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是保证协会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
协会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严格按照经会员大会批准并报国家版权部门备案的分配办法进行。对权利人个体的具体分配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上的民事行为,是个人隐私。对于是否向外界公开问题,这一权利属于权利人,协会无权向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公开权利人个人的费用收入。关于协会年度整体分配,协会在每年的年报中均有说明。协会的年报是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