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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可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03:08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12月21日签发司法部令第115号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今年共有600余名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其中37名考试成绩合格。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明确了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可以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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