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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0:24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拟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草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基础上,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做出了进一步规定。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或者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3、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脸带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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