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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裁决书下达30日内可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1:18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其中规范了裁决的时限、程序和裁决书的主要内容。草案规定,仲裁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结束;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政策做出裁决,仲裁庭组成人员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多数意见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仲裁员的意见及理由要记入仲裁笔录;裁决书要如实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以及当事人不服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另外,还完善裁决执行制度。草案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当事人证明裁决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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