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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是在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6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明确产品责任,以利于增强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就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伤害时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
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等。
草案明确了申请仲裁的条件。草案规定,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等。
草案规范了仲裁的受理制度。草案规定,仲裁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如果因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纠纷,或者该纠纷已经生效的判决、才定处理完毕等原因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还明确了送达和答辩程序。
统计法修订草案
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修改多项条款,防止行政干预统计工作;规定领导干部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机构、人员伪造统计资料等。
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多款规定,解决统计数据公布中的数出多门问题。
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统计法修订草案增加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