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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建议惩处老鼠仓行为最高刑期提至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6:0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获悉,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在网络公示征集意见期间,有网友就金融从业人员从事“老鼠仓”行为的犯罪的条文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提高本罪的刑罚,将起刑点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将最高刑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中第二条针对证券市场上的“老鼠仓”行为,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作了修改。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情形;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进行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网友建议提高本罪的刑罚,将起刑点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将最高刑提高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的建议根据是否有违法所得设定罚金刑,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相应倍数的罚金;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具体的罚金数额。有的建议增加没收财产刑。

  有的提出,草案规定的未公开的“经营信息”的范围过窄,应将内幕信息以外的,所有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和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信息包括在内。有的提出, 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认定起来比较困难,这也是内幕交易难以追究的重要原因之一,建议在法律中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认定上述信息。

  有的建议,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草案规定的“经营信息”故意泄露给他人,给其他不知情的交易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作出规定。

  有的提出,草案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予以具体化。也有的建议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取消“情节严重”的限定。

  有的建议在犯罪主体中增加规定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据了解,今天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二次审议稿就将“老鼠仓”行为的当事人范围扩大至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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