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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贿损伤跨国公司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9:16  国际先驱导报

  跨国公司“偏爱”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达国家的反腐体制较为完备,为了规避风险,跨国公司经常选择在法制、舆论监督等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商业行贿。当然,某些情况下也有历史原因。

  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并明目张胆地从事各类商业腐败行为。他们大肆贿赂当地的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垄断石油价格。久而久之,这些跨国公司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并使腐败风气在当地甚嚣尘上。

  不过,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跨国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埋单。

  在肯尼亚,政府对查出的行贿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着手彻底整顿最有腐败倾向的社会部门。政府官员被要求提交一份财产声明,这样就更容易追踪他们在政府之外的收益。目前,肯尼亚人正开始集体反抗行贿文化。受贿的官员甚至被强行押送到警察局惩治,他们认识到,要防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阻碍自己国家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受到各种反海外腐败条例的约束,跨国公司近年来也不断清查自身海外分公司的运作情况。以“朗讯(中国)风波”为例,正是由于查出其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中国分公司的高层才被突然解雇。而促使朗讯由上而下调查的原因是,2003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朗讯在沙特阿拉伯的业务进行调查时发现,它曾以馈赠金钱、礼品以及免费乘坐飞机等措施拉拢一名沙特官员,使之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的处罚规定:第一,违规的企业将被没收通过贿赂获得的不当所得;第二,公司需为海外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对非法所得的罚没金额没有限制,一旦企业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并长时间获利,罚没金额将非常高。

  双重顾虑:高成本+坏形象

  所以,法律的严格规定使跨国公司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顾虑重重,因为一经发现就会付出“高代价”。虽然仍有公司在铤而走险,但巨额罚款使众多跨国公司对“腐败”二字退避三舍。

  美国的罚单向来以“高”、“狠”闻名: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拿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获得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结果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罚款;1995年,赛波特公司以5万美元行贿巴拿马政府官员,希望获得巴拿马运河附近某处的租赁权和其他一些好处,后被罚150万美元;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顾问行贿350万美元,这家公司不得不以2850万美元了结官司;在纽约上市的德国西门子公司近日更是创下了《反海外腐败法》生效以来的最大罚单。

  在具体处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时,韩国政府也毫不手软。它们首先对量刑和罚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回,犯罪人员不得享受赦免等。

  那么,在行贿时是否会得不偿失?这就成为跨国公司的主要顾虑。此外,有商业行贿行为的跨国公司也顾虑行贿风气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这不是没有先例。在宝洁内部,“10%法则”曾一度令公司头痛,员工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再加上员工的亲属在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股权,腐败曾使宝洁每年的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元。当商业腐败演化成内部风气后,跨国公司不得不咽下“苦果”。

  另一方面,被披露出商业行为违规的跨国公司往往公众形象大损,从而其经营销售“元气大伤”。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而IBM韩国分公司的贿赂事件自从被公之于众后,其业务量紧随其后出现较大滑坡。在一向重视品牌形象的韩国人眼中,腐败行为使IBM以往的优秀品质自然大打折扣,其销量大受影响也不足为奇了。

  因此,由“坏形象”引发的对企业效益的损伤,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在遏制着跨国公司腐败的出现。

  推荐《国际先驱导报》博客:blog.sina.com.cn/m/xq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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