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管执法不当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天下午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占路设摊经营长期以来是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一大顽疾,但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如何合理规划商业设施配套,积极创造引导设摊者进入规划的经营场所的条件,为市民生活提供便利也应该是政府职能部门必须的一课。在该《决定(草案)》中增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的内容。
此外,城管执法不当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些委员提出,原先的草案增强了执法部门的权限,但对其如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为此,《决定(草案)》新增了对执法部门文明执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执法中要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有以上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青年报 作者:刘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