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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勇
【晚报讯】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其中规定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业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
《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对于学校发生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利用课余时间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情形,将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