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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昆明十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甘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昨、今日对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邹韶禄进行公开审理。检控机关指控其在担任云铜集团“老大”期间,先后十八次收受他人贿赂款一千六百四十万余元人民币。
检控机关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邹韶禄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主动上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及相关违法所得,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邹韶禄的辩护律师马军认为,邹有自首情节,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因此,以自首论其罪,或将从轻或减轻处罚。马军将按“有期徒刑”来为邹韶禄求刑。
邹韶禄生于一九五二年,云南省建水县人,博士学历。曾任云锡公司羊坝底采选厂厂长、党委书记、云锡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经理、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公司经理、党委书记等职。一九九六年四月,邹韶禄走马上任云铜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一九九九年九月起兼任云铜集团总经理,直至案发。邹韶禄曾任中共十七大代表。二00八年二月四日,他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月十八日被批捕。九月十八日被移交昆明市中院审查起诉,十二月十日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院提起公诉。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