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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 这些民警被查处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案例:
南坪派出所民警段海锋在市民报警反映其子被绑架的案件中,推诿拖拉,造成了被害人被犯罪分子杀害的严重后果。段海锋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案例:
2003年6月~11月期间,巴南公安分局户籍科副科长陈文刚伪造证据为罪犯办理取保候审,致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长达3年之久。陈文刚因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执法办案中捞取钱财、谋取私利
案例:
2004年4月至2007年2月,高新区分局治安支队民警许平利用自己负责管理民爆物品的职务便利,先后11次从某民爆分公司收取“感谢费”12.9万元。许平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被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特权思想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案例:
万州区局某派出所教导员因阻碍执行公务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今年9月,市局治安总队在万州一茶楼查禁赌博时,该教导员在查禁现场辱骂并抓伤执法民警。
-内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频发
案例:
2007年12月26日上午,涪陵区局刑警支队一民警驾车外出时,因未关好车窗,致使放置在车内的六四式手枪一支和子弹5发被盗(后迅速找回)。该民警违反规定在非警务活动时间携带枪支,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个别民警涉黑涉恶、庇护犯罪
案例:
荣昌县局经侦大队大队长何勇严重背离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和宗旨,为当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陈明提供庇护,为其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试图逃避法律的打击。现何勇因涉嫌徇私枉法被逮捕。
-个别民警参与制毒
案例:
2007年8月,市局刑警总队二支队民警邹游海明知麻黄素是国家管制物品,却出资购买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被桐梓县公安局查获。2008年3月25日邹游海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邹游海已被市局给予行政开除和开除党籍处分。
2008年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
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804件
违反警务纪律类举报
共126件 占15.7%
其他方面107件
占13.3%
侵犯权利类举报
共62件 占7.7%
违反廉洁规定类举报
共50件 占6.2%
贪污贿赂类举报
共22件 占2.7%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举报
共19件 占2.4%
违反财经纪律类举报
共15件 占1.9%
失职、渎职类举报共403件
占50.1%
全市公安督察机构受理
群众举报、投诉1341件
经查属实的145件,占投诉总数的10.8%
被检察机关立案
侦察的民警26人
现职科队所
领导13人
全市公安机关发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63起,民警95人
现职局(处)级领导干部5人
现职科队所
领导25人
共查处案件52件
处理民警64人
其他政纪
处分43人
行政降级6人
行政撤职6人
行政开除9人
公权力从自省走向更大的自我理性
本报评论员 李晓亮
在昨日市公安局召开的2008年队伍建设情况通报会上,我们获悉今年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804件。这虽然反映了队伍建设中的严峻性,但也让我们看到市公安局在自省的基础上走向更大的自我理性。
无庸讳言,公安系统内部出现违法违纪案件,绝不囿于重庆一地。而现在重庆市公安局勇敢地审视自身,正视现实执法生态中的一些瑕疵,并秉公进行修正,这样的正面辐射价值,以及对重庆法制文明的正向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人要完善自我需要“三省吾身”,而对于一个公权力部门,其理亦然。定期进行自我反省,自我修补和自我维护,是确保这部国家机器有序健康运行的基础。
几年前,审计署屡屡对外刮起“审计风暴”,使人们对审计部门产生了良好的印象。但这还远远不够,所以后来我们看到在对外审计的同时,“审计风暴”也刮向内部。这是自证清白的必然要求,也是审计行为的正当性的源头。道理很简单:缺乏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现在重庆市公安局自省行为的积极效应,也是可以预期的:公权力的自省自察自我纠偏,是公共理性之外,公权力严格自律的自我理性。在核实公众举报之后的严肃查处,也让民众看到公权对公众权利的敬畏,这对提高重庆警方的美誉度和公信力,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