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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震情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7日20: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 吴晶晶)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对地震应急救援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明确规定不得迟报、谎报、瞒报震情灾情信息。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地震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

  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建立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此外,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还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活动。地震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外国救援队和医疗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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