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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称政府收入在一定时期内保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30日05:50  中国青年报

  “政府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是保密的”

  面对部分公众近期发出的疑问,成都市有关部门一开始还有具体的回应。如成都市财政局一位处长对媒体表示,“五路一桥”费是统一进入“成都市行政事业收费代收集中户”这一账户,但该账户包含了50多家单位的多个收费项目,非常庞大,“五路一桥”费到底征收了多少,没法统计。同时,该处长表示,包括“五路一桥”费在内,“政府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是保密的”。

  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公路处的文副处长12月19日向媒体表示,1998年“五路一桥”立项时属于公路,虽然现在兼有一定的城市道路功能,但其属性还是公路,因此不适用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有记者追问,“既然五路一桥是所谓的收费公路,就应该设收费站收费,现在却一次性缴纳,是否违规?”文副处长表示,按年度一次缴费是方便车主,免得每次都要交过路费。

  随着此事关注度的提高,成都市相关部门的具体回应逐渐减少。12月23日,本报记者分别致电成都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成都市财政局和成都市交通委员会。

  结果是,成都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成都市财政局办公室的罗主任告诉记者,想了解关于“五路一桥”费的信息,需要向财政局发专门的函件,待领导商量、批示后才能给记者答复;成都市交通委员会宣传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五路一桥”费的情况不清楚。

  “倾听民意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方向”

  在自己的博客上,邢连超列出了“五路一桥”费的两个问题。其一,成都市政府涉嫌越权“征收”。《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属于地方政府的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如果认定向车主收取“五路一桥”通行费是一种“征收”行为,那么就表示现行的地方政府规章超越了《立法法》的授权。

  其二,对全部车辆收取通行费,不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因为该条例只规定了“桥梁、隧道等”可以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不能收费,因为“收费”的基础是“使用”。而成都“五路一桥”通行费,是不论车辆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周伟教授认为,首先应该明确公路性质,三环路、人民南路延线本身就属于城市道路,不论修路资金的来源怎样,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就不应该收取额外的费用,“贷款修路的资金不应该由车主买单,应该政府想办法解决”。

  对于征收燃油税、取消养路费后,是否还应该征收“五路一桥”费,周伟认为应该由政府给出合法的依据,今后收费与不收费的问题,也不是成都市政府就可以决定的,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此外,周伟认为,随着成都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多年实行同一个费用分摊的标准,有失公允,“收了多少钱、用在哪里、车多了之后车均费用是不是应该降低,都应该有个明确的说法”。

  对于一些成都市民对“五路一桥”费的质疑,周伟觉得对成都市政府来说不见得是件坏事,“全国各地民意促进政府行政完善的例子很多,倾听民意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方向,如果政府能与市民有效沟通,问题可以有效解决”。

  本报成都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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