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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田文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1日03:56  燕赵都市报

  因为查出问题,三鹿加工三厂(主要产婴幼儿奶粉)开始拒收奶站提供的原奶,然而,这些原奶却在公司的内部调剂下,转到了另外的环节。

  根据公司的决议,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29吨多原奶,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这两个配送中心又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出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269多吨液态奶已经全部销售。

  -犯错是过于轻信“欧盟标准”

  在庭审中,田文华等人都提出,发生错误判断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他们轻信了一份欧盟标准。

  当时,国家还没有把三聚氰胺列入食品检验的范围,当三鹿集团高层看到这份“欧盟有关三聚氰胺参考文献”时,便如获至宝,这个标准称,三聚氰胺含量在20毫克以下是安全的。他们便以此为参考,用三聚氰胺含量10mg/kg以下的奶粉置换市场上三聚氰胺含量更高的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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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深法律人士:田文华可能不会被科重刑罚

  这场庭审除了吸引众多媒体外,很多法律界人士也赶来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资深律师张金龙旁听完全过程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张金龙分析说,他感觉田文华在出事后的特定情况下,考虑问题出现了偏颇,可能是对职工考虑太多,对三鹿品牌考虑太多了,但她恰恰缺少了对社会责任的考虑,没有想到问题奶粉不停止销售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什么危害。张金龙分析说,根据审理的情况来看,田文华应该不会被判处过重刑罚,毕竟“蛋白粉”不是她指使添加到里面去的,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让她来承担。另外,量刑还要考虑性质、态度,田文华在法庭上认罪,也不推脱责任,痛心忏悔,量刑时肯定会考虑罪责刑相适应,他认为,田文华罪不至死。

  -就案说法

  根据记者拿到的石家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公刑诉【2008】271号)显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文华的指控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非此前人们猜测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据销售金额的不同有几档刑罚,其中最高为: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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