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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驻外人员异地就医3个月内须报账

  本报讯 (记者 姚长寿) 在成都市参保,但长期在外工作的人,生病住院后报账有那些规定?前日,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规定,驻外人员(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回成都参保关系所属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该《办法》从元月1日开始实施。在成都参保的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就医登记有效期内因病在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均可回成都参保医保机构报账。同时,短期驻外人员因突发疾病进行急救或抢救发生的在成都外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也可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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