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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药店禁售“山寨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2日10:39  深圳晚报

  

今年起药店禁售“山寨药”
两种金鸡胶囊的包装风格非常神似。 资料图片

  综合新京报、扬子晚报报道 今年起,用保健食品甚至普通食品冒充药品的“山寨药”将在药店被禁止销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去年年末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明令禁止药店继续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通知还要求,药店在销售药品、食品、药妆及洗化产品时,均须向顾客出具一份详细的产品档案,其中要包括产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便于销售者、使用者,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调查、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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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山寨药”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发现,“山寨药”鱼目混珠的伎俩还真不少:有的包装酷似,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像“急支糖浆”、“皮炎平”、“金嗓子喉片”等名牌产品都出现过这样的“山寨版”。此外,将“软膏”、“乳膏”等换着使用,也是“山寨药”常用的一个伎俩。比如,正版的是软膏,而“山寨”版本的则变成了乳膏。

  这些“山寨药”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外包装都与“国药准字”的正牌药品酷似,有服用方法,有说明书。但仔细观察就会发现,这些“山寨药”多是“食”字号产品(表明是食品)、“消”字号产品(表明是消毒卫生用品)以及“健”字号产品(表明是保健用品)。

  这些“山寨药品”是如何摆上药店柜台的呢?据工商部门介绍,这些“山寨药”都有合法身份,均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食品或保健食品。因为同严格的药品审批程序相比,其他文号的审批相对简单些。一些厂家就打起了擦边球,注册了食品或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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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 所有产品须建台账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当开具标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并建立产品销售台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通知特别提到,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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