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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丽娜)31岁的姬女士乘车时因拥挤与刘先生发生口角,并挥拳将对方右眼打伤。记者昨天获悉,姬女士因为这一拳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她因触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6年10月30日下午,一辆满载乘客的331路公交车行至北航站时,车内乘客姬女士与刘先生因拥挤问题发生争吵。两人被售票员劝开后不久,再次发生争执,姬女士突然抬拳打向刘先生面部。刘先生右眼中拳,流血不止。
刘先生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右眼视网膜脱落,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姬女士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保。今年5月,姬女士在南京被抓获。
庭审中,姬女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她说自己并非有意伤人,她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姬女士的辩护人辩称,事发时,“刘先生对姬女士构成了持续明显的人身威胁,姬女士下意识的自我防卫行为产生伤害,这属于意外事件”。对此辩护,因缺乏证据,法院未予采纳。
因事发后姬女士的家属积极配合刘先生治疗,并支付部分医疗费,法官对姬女士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