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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十大案件见证河北法治转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5日02:2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吴艳霞 采访整理

  评委名单

  ■总评委

  高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炳庠: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辑、燕赵都市报总编辑

  ■评委

  张国钧: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法制研究会会长。

  柴振国: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河北省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会长。

  石东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顾问,河北大学教授、河北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

  潘海波:河北省新闻出版局(河北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河北省版权协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专家组成员。

  赵建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法律硕士。

  李惠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师资库成员,河北省律师协会医疗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北京大学医学部EMBA课程主讲人。

  马越平: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省直律师协会会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侯凤梅: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

  ■寄语

  群众满意度是评判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勇

  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都会增强社会对司法权威的信念;每一次法官与群众的直面交流,都会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岁末年初,我们在全省30余万件案件中,盘点2008年度推进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深感社会意义重大。

  今年年初,我曾经对媒体说:“群众满意度是评判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一年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各项要求转化为扎扎实实的具体举措,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更加坚信:每一名法官,都必须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的根本标准。

  我们精选的这十个案例分布在司法审判的各个领域,在以打黑除恶为龙头的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中,我们审结了唐山杨树宽涉黑案、承德“11·14”特大纵火案等一批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震慑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我们坚持人性化的司法风格,用中国特色的审判方式来破解所面临的司法难题。

  以让群众满意为目的,我们提出,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涉农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和改进涉农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以新的理念和思路破解制约农村改革发展的难题。

  以让群众满意为目的,我们提出,充分发挥“三位一体”大调解体系优势,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通过诉前指导、诉外调解,妥善调处各种邻里纠纷,增进村民间的和睦相处关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进一步推行巡回办案、假日法庭、预约立案等便民措施,为群众诉讼提供方便。

  以让群众满意为目的,我们在全国首推瑕疵案件追究办法,全省75名审判人员因所办案件存在瑕疵而受到责任追究。此举增强了审判人员的严格执法意识,提升了全省法院的整体司法水平。作为维护社会正义最后底线的守护者,我们决不能容许法官有丝毫的疏忽与懈怠!

  当前,社会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大幅度增多,我们要努力采取一切为民、便民、利民、亲民措施,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法院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和目标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忧则兴,预则立,我们要满怀深情地对待人民群众,满腔热情地服务人民群众,以每个法官的实际行动、以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1

  唐山杨树宽涉黑案:藐视法律必受法律严惩

  □案情简介

  唐山杨树宽涉黑案拉开了2008年度河北大案的帷幕,一时轰动全国。唐山华云公司(杨树宽任董事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骗得河北某集团公司资金共613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华云公司罚金3000万元。另外,自2002年以来,杨树宽先后纠集被告人范建奎、陈卫国等人,形成以杨树宽为首,以范建奎、陈卫国等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唐山市古冶区一带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法院审理认定,杨树宽犯有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对杨树宽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其他43名被告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判有期徒刑。(本报2008年1月22日、5月29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张国钧

  唐山华云集团董事长杨树宽,这位个人非法持有31支枪、一度不可一世的黑老大,在法律的威严面前低下了狂傲的头。

  朗朗乾坤,杨树宽竟敢实施巨额诈骗,称霸一方。凭什么?显然,一是凭“黑”,以黑社会性质的种种野蛮、残暴、卑鄙做法恐吓、欺压和残害百姓;二是凭“钱”,“黑钱”用来做“黑事”,自信“钱能通神”,“有钱能使鬼推磨”,出了事用钱摆平;三是凭“靠”,收买若干利欲熏心、意志薄弱的“有用人”做靠山、做后台,为其违法犯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遮一层纱,掩一层布。

  “蚍蜉撼大树,可笑不自量。”殊不知,当今中国已是法治天下,而非“无法之境”。杨树宽之流凭“黑”、“钱”、“靠”,可猖狂一时,决不能猖狂长久。藐视法律、挑战法律,必然导致身败名裂、人财两丢的可耻下场。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说过,法律表现公理原则,它指导行善,禁止作恶。恶与罚共生共长,恶的叠加和积累,必然是罚的叠加和积累。

  ■案件2

  承德大火案:灾难案的震慑力

  □案情简介

  发生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KTV”的火灾为娱乐场所的安全敲响警钟,也是2008年司法界面对的第一起公共安全大案。

  2007年11月14日,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KTV”发生特大火灾,歌厅法定代表人田玉民投案。经查,真正幕后投资人还有一名民警的妻子王颖。王颖为躲避相关规定,将歌都法定代表人由王颖父亲变更为田玉民。“11·14”特大火灾案发后,消防部门认定:歌都歌厅与足疗城隔断封堵,不符合防火要求。法院查明,事故缘于歌厅服务生姜大永报复纵火,最终导致在歌都歌厅内留宿的11人因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法院判决,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姜大永死刑。幕后老板王颖和法定代表人田玉民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四年和三年有期徒刑。(本报2007年12月8日,2008年4月9日、11月4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马越平

  承德市“11·14”特大火灾案,是我省发生的近年来少有的危害公众安全的案件。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姜大永死刑,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颖、田玉民有期徒刑等。可以说,本案的审判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效果。

  首先,判处姜大永死刑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本是一般的管理纠纷,竟然丧心病狂地放火,夺取11人的生命,罪责难逃。其次,王颖、田玉民管理不到位,把本可以逃生的通路堵死,导致火灾损失扩大,对其二人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惩处,无疑罚当其罪。同时,判决还震慑了以各种形式暗地参与舞厅等娱乐场所的违纪经营者。另外,判决也对有前述各种罪行的犯罪者以重大警示。最后,判决也告慰了11名死者以及他们众多亲友。当然我们还可以吸取其他方面的教训,比如怎样处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等等。

  ■案件3

  保定驾车暴力冲监脱逃案:突发事件透视社会防范机制

  □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类似香港电影中的情节,为当事人带来沉重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因抢劫罪、绑架罪在河北保定监狱服刑的谢万礼,服刑期间因感到自己刑期较长,短期内出狱无望,产生脱逃之念。经过多次观察踩点后,谢万礼决定采用驾驶监狱内基建用的吊车暴力冲监的方式越狱脱逃。在强行冲监的过程中,值班狱警高斌在上前拦阻时腿部被吊车划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谢万礼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脱逃罪;与所犯抢劫罪、绑架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一个亲戚和一个朋友也因为他而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本报2008年3月19日、7月24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侯凤梅

  政府对于各类突发性事件历来十分重视。省政府对于这类事件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切实有效的防范处理机制,例如我省发生的靳如超爆炸案等都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和处理。

  本案从发生到逃犯被捕,各级媒体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报道,对警方与群众协作抓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说明,政府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媒体的积极作用,正在努力做到与媒体紧密合作,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

  谢万礼越狱事件还提示我们,应该随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或防范。另外,及时对有申诉需求的在押人员提供帮助,例如可以定期、及时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与在押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减少发生问题的几率。

  ■案件4

  非法集资案数百人被骗3000多万:为民间投资敲响警钟

  □案情简介

  一个在哈尔滨注册的生态农业科技公司,招了一批业务员吸收公众存款,对外谎称投资半年能够得到33%的利息回报,仅8个月时间,在石家庄矿区、井陉县、石家庄市、正定县等地非法募集资金9800多万元,导致近500户农民受骗3000多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席宏宇、李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宣传和高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席宏宇、李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岳荣霞等业务代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一审对席宏宇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斌以及9名公司会计和业务代理也分别获有期徒刑并被处以巨额罚金。(本报2008年12月6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侯凤梅

  近年来,大额的集资诈骗案频繁发生,部分群众由于被眼前的利益蒙蔽而最终导致血本无归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之一。高额回报的诱饵是非法集资者采取的主要手段。犯罪分子的伎俩并不高明,却可以屡屡得手,其根源一方面在于“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投资知识欠缺,另外一方面是民间资本合法投资渠道狭窄。而与其相反的是合法金融机构目前远远没有能够消化上千亿民间资本的能力,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缺少广泛、合法的投资渠道。这就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随着法治的进步、相关制度的健全,国家会不断扩展正规的投资渠道,在社会大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投资知识不断普及的情况下,人们一定会回归理性,选择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让集资诈骗无处容身。

  ■案件5

  河北首个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值得关注的企业“起死回生”样本

  □案情简介

  沧化股份破产重组案,为河北司法界处理此类案件树立了一个标杆。这家公司是沧州市化工行业的支柱企业,也是河北省重点化工企业,拥有近4000名职工、400多家(个)债权人和50000多股东。2005年,由于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出现危机,并持续恶化。2007年,沧化股份继续亏损,由于与保定宝硕等互相担保,宝硕破产令沧化病入膏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鄂尔多斯一债权人即申请沧化破产。随之,作为债务人的沧化提交重整申请,法院予以批准,沧化进入重整程序。当地确定了“破产、减债、重整、再生”方针,20多名骨干参加清算组,法院则制作了包括债权确认裁定、确定临时确认债权额的裁定、重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

  □专家点评

  马越平

  破产是企业“死亡”的方式之一。但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以及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出资人还可以选择“重整”,让濒于“死亡”的企业“起死回生”。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市公司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案,就是这样一个范本。沧化亏损至“病入膏肓”之时,面临着一旦沧化破产,就会职工失业;债权人只能得到极低的偿付;相关企业也被连累破产“死亡”等严重后果。而重整就是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各相关方,以高度的理智达成妥协,通过对债权债务的调整以及对生产经营的整顿来实现企业的复兴。而本案中出资人让渡了一定比例的出资,债权人承诺延长偿债期限等,以此换取了给沧化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从而达到各方共赢或少亏的目的。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希望法官、律师、公司参与各方以及相关政府官员认真研究此案,庖丁解牛,灵活运用到相关企业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救企业一命当亦如是。

  ■案件6

  储户取钱遭抢银行被判担责:服务机构的义务是有延伸的

  □案情简介

  石家庄市一名21岁的姑娘刚从银行取出钱,还没离开储蓄窗口,6万元钱就被人抢走,姑娘状告银行应对自己损失负责。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判决,银行防范不达标,应承担70%的责任。案件经过二审终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决。法院认为,银行虽称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了实际交付,并不存在违约。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这就是后合同义务。法院称,因为银行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银行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报都市时讯2008年3月10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柴振国

  如何保证储户存取款的安全,在银行和储户之间建立起固定的信用关系,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然而,现实中,不时有存款泄密或取款被抢的现象发生,而且责任相互推诿难以认定,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该案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合理的判决,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合同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设计了比较科学的义务体系。后合同义务是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仍应尽的协助、保密、通知等义务。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对后合同义务的研究较少,适用该法条的判例也不多见。该案以合同法为依据,以后合同义务为基础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准确,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该案还提示我们,在签订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履行主合同义务,而忽视了法定的后合同义务,而建立和提高完整的权利义务意识,是我们目前构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和谐社会所需要的。

  ■案件7

  法院根据过错判医方赔偿17万:医疗纠纷案件的积极探索

  □案情简介

  7年前,在石家庄矿区工作的小高右脚烧伤,卫生所以激素治疗造成其双侧股骨头坏死。由于医患双方对对方提供鉴定的依据互有异议,省医学会终止了医疗事故鉴定。在此情况下,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审理了这起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医方赔偿患者17万元。此案经二审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由于很多人认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的,法院才能作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的这个人性化判决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法院认为,此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害身体健康权的纠纷,应当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卫生所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推定卫生所的治疗行为与小高的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本报都市时讯2008年5月23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李惠娟

  本判决的意义和价值在于,审判人员在根据法律法规作出认定和推定的同时,还充分尊重了医学规律,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学知识、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综合全案各种证据,酌定了赔偿比例,有效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定纷止争”的作用。

  更值得一提的是,正在审查中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将包括医疗损害责任在内的7种社会普遍关注的侵权责任纳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将予以明确。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统一了现有司法实践割裂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做法。显然,本案的积极探索和勇于实践,符合该草案的立法精神,避免了因重复、多途径鉴定等造成案件的久拖不决,综合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做到了公平与效率兼顾,为将来更好地适用《侵权责任法(草案)》等法律法规、不断修正和完善此类法律制度,真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件8

  河北梆子维权案:凸显知识产权的价值

  □案情简介

  河北梆子维权案被称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因其知名度、民间文化等因素具有超越诉讼的知识产权价值而广受关注。自去年开始,以河北梆子《打金砖》、《三打陶三春》、《双错遗恨》三个剧目被非法复制发行为由,河北梆子剧院状告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公司。经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梆子剧院得到赔偿21万元的判决。在二审中,对获利数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在法官的努力下,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几家单位停止侵权,并由实际获利的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和北京中新联公司赔偿河北梆子剧院经济损失11万元。(本报2008年5月6日、11月12日、11月25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潘海波

  当我们慨叹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趋式微的时候,可曾深思其中的原因?当我们努力通过设保护基地、建博物馆、确定传承人等举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的时候,可曾想到还有其他更为奏效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其实,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河北梆子、武强年画、曲阳石雕、蔚县剪纸等等,都是以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为支撑的,要想让这些艺术形式“活”下去,而不仅仅是保存一个标本,无非仰赖于不断有人创作出符合时代特点的新作品,并且能够让这些新作品广泛传播开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版权保护,使创作和传播者的劳动不仅得到社会承认,而且可以转化为经济效益。这样,在大大鼓励创作和传播者的积极性、使其有激情也有实力推出更多更好的作品的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这些行业和领域。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何愁不能健康地传承、发扬和光大?相反,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里的劳动成果可以被他人肆意掠夺而得不到制止,那么创作者的积极性不受挫、相关艺术形式不萎缩才怪呢!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河北梆子维权案给我们上了生动一课。

  ■案件9

  十八酒坊裁定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自主品牌助力经济发展

  □案情简介

  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而司法在推动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9月份,衡水老白干酒业公司发现,“十八酒坊”以及拼音等相关域名已经被其他几个人抢注了,而且,这些域名还在网上进行竞价出售。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衡水老白干公司选择其中一个抢注人———衡水市民彭某某,提起商标专用权诉讼。2008年11月7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依法将衡水老白干拥有的“十八酒坊”文字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判决抢注域名的彭某某注销相关域名。据了解,几年前“衡水老白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其年销售量以30%的幅度递增,企业尝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甜头。此判决后,“刘伶醉”等也被司法确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案成为2008年度河北司法的一大特色。(本报2008年11月10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赵建亮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品牌的重要作用日益增强。品牌代表着商品的来源、质量以及企业信誉,一个企业是否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驰名商标是指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法》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殊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惩罚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我国品牌形象和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案“十八酒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多年辛勤努力的结果。其社会意义在于,其他企业经营者应当从中得到启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具有创新意识、品牌意识,在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上下功夫,对自主品牌要注意培养、宣传和保护,努力创造知名品牌,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件10

  大名女孩行政诉讼讨回“姓名权”案:对政府权力的提醒

  □案情简介

  17岁女孩冀雅璇是大名县龙王庙镇寨里村村民。在冀雅璇出生后,她的父亲发现孩子的姓名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被公安部门登记为“冀雅玄”。经多次交涉,2005年,大名县公安局在户口本上将“冀雅玄”变更为“冀雅璇”。2006年,冀雅璇向该局申领第二代身份证,她的名字又由“冀雅璇”变成了“冀雅玄”。

  因身份证被登错名字,女孩将大名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此案经过大名县法院一审判决,冀雅璇败诉。2008年3月6日,邯郸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大名县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大名县公安局未及时按规定为冀雅璇换发新身份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本报2008年4月21日曾报道)

  □专家点评

  石东坡

  对自己姓名的决断和选择,只要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禁止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就是公民为法律承认和保障的自由。基于此,姓名权不仅是一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领域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公民可以要求国家、政府给予尊重、保障并在有关行政管理之中承认和协助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公民和政府、包括各个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既存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也存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服务监督关系,双方互为权利主体和(或)义务主体。政府义务的实质,就是对于公民作为历史发展的推动者、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国家税源的供给者和国家权力的所有者的一种服务。在这种义务的内容上,至少包括不予非法干预的义务以及积极扶助满足的义务。

  本案的事实争议和法律焦点是,姓什么、叫什么,是当事人说了算,还是政府、具体而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说了算;是权利说了算,还是权力说了算。这一具体问题归结起来,就是面向相对人,政府需要保持尊重的心态和服务的姿态,保持权力的自律和行为的审慎。倘如此,通过法治的道路,我们就一定能够锻造服务政府,增进社会和谐。倘如此,本案无疑就会成为一个崭新的起跑点,一个有力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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