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2月31日上午,去年最后一天,离婚登记室很忙碌,不停有夫妻出出进进。
9:30,来了对中年夫妻,40多岁。工作人员看过《离婚协议书》和相关证件后,让他们先把《协议书》几个地方修改一下。
9:50,两人把修改好的《协议书》递给工作人员。
“好了。如果没什么问题,你们就在协议书上签字。”工作人员说。
男人看看《离婚协议书》,手里的笔拿起又放下。“能不能再加上一条?”他瞅瞅女的。
“不是都商量好了吗?”女的问。
“还是加一条吧,你以后不能到我单位闹事。”他说。
“你还真怕我去闹事?”
两人争了起来。工作人员说,如果双方对《协议书》还有不同意见,到外面商量好后再进来。
两人出门。一个多小时后,两人又走进来,脸通红。
“我们商量好了,加了一条,你看看。”男的说。
这一条是:自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女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到男方单位闹事,以免影响男方形象。
他们这份《离婚协议书》里,财产分割中,还有这样一条专门条款:
双方的汽车和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各自账户上的股票,归双方所有,待股市景气后或有一方提出抛售股票后,经双方同意,实际抛售股票所得现金,一人一半。
这是他们惟一没有分割的共同财产,恐怕也是最难分割的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