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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兰州1月4日电(记者 宋常青)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陇南市政协原副主席任登宏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任登宏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任登宏自2002年初至2007年初在陇南市礼县任县长、县委书记和陇南市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多次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人民币近140万元;任登宏有130余万元和部分金条等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登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受贿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