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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未果点燃汽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5日03:4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李峰)40岁的王某为讨欠款,带汽油到欠款人张先生处放火,造成500余元损失。日前,海淀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判决书显示,张先生欠王某家货款,经多次催要,张先生拒不支付。去年1月7日中午,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到海淀区寰太大厦地下一层张先生的办公室。再次讨要货款未果后,王某向张先生身上及办公室地面泼洒汽油并点燃,造成该办公室房门被烧毁,经鉴定,修复价值为564元。火被张先生的员工及时扑灭。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

  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经济损失,且其犯罪动机是为了索要欠债,法院对其从轻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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