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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打伤同事被判刑一年半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5日06:43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杨明铭)记者昨日获悉,原深圳法制报下属经营公司负责人、报业发展中心和培训中心主任李瑛涉嫌雇凶伤人案,经罗湖法院一审已出判决结果,李瑛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目前,李瑛不服该判决结果,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李瑛原是深圳法制报社下属经营公司、深圳法制报报业发展中心和培训中心主任,被其雇凶打伤的则是原深圳法制报社副总编顾某某。多年来,李瑛因在工作中与顾某某长期存在矛盾,遂决定找人教训顾某某。2004年7月间,李瑛找到了犯罪嫌疑人何晓明(另案处理),并让何晓明找人殴打顾某某。何晓明同意后,李瑛又让原深圳法制报总编辑苏宏宇(另案处理)查到了顾某某的住址,并将住址等相关资料给了何晓明。随后,何晓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王云(另案处理),让王云找人去殴打顾某某。2004年10月20日凌晨,顾某某下班后开车回到原深圳电视台大院,当其停车后步行至电视台食堂附近时,事先守候在此的王云及另一男子上前对顾某某的头和脸部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2008年12月1日一审开庭时,李瑛在法庭上承认控罪,但辩称其不是该案的主谋。李瑛的辩护人也认为,其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此,罗湖法院一审的判决书称,公诉机关指控李瑛的犯罪事实客观真实,李瑛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导致顾某某伤害的犯罪中,李瑛起到了组织和策划的作用,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半时间,李瑛在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可折抵刑期。

  记者了解到,李瑛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目前已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同时,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何晓明、王云也分别于去年9月4日和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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