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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停机动车可领回牌证重上路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5日09:54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童曙泉)昨天起,即使原先办理的车辆报停未到期限,停驶机动车的数千名车主也可以在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取回报停凭证,然后到车管所或相关养路费征稽所取回报停时上交的汽车牌照,无条件恢复行驶。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因此,报停养路费的机动车从1月1日起可以恢复正常使用。

  据介绍,凡2008年9月30日前在市路政局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的机动车车主,可以持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凭单”,到原先办理报停手续的征稽所领取“机动车停驶凭证”,然后到车管所领取报停时上交的汽车牌照,恢复汽车上路“身份”。

  凡2008年11月25日起办理报停手续,且由市路政局征稽机构代为保存车辆牌证的机动车车主,可以持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凭单”,直接到原办理报停的征稽所即可领回车辆牌证重新上路。

  车主领取机动车停驶凭证、牌证的日期为1月4日至1月23日期间的工作日。RJ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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