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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企业500多名职工的工作生活问题和8万名蔗农的切身利益
定安一公司偷税25万免予起诉
□通讯员 李轩甫霍冬成
记者 韩建东
本报讯不久前,海南省定安县检察院在定安弘生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弘生公司),召开对该公司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万余元一案的直接责任人公开处理大会,对该公司及总经理黄循星、财务主管刘东英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定安县检察院为何对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如此网开一面,作出不起诉决定?记者带着疑问来到定安县检察院。
企业倒闭将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今年5月,定安县国税局向定安县检察院通报了弘生公司涉嫌偷税案,并征求处理意见。通报说,弘生公司于2006年至2007年间偷税25万余元,已对其作了相关罚款处理。对此,检察院态度明确,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该案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不能以罚代刑,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统一。
很快,公安机关以偷税罪对弘生公司直接责任人黄循星、刘东英立案侦查。鉴于弘生公司是县里招商引资的项目,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上,公安机关主动与定安县检察院进行沟通。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定安县检察院召开了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协调会。会上,定安县检察院检察长卓传海提出,应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但对犯罪嫌疑人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因为该项目是招商引资进来的,如对企业领导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能给企业造成动荡带来不稳定因素,且该企业下辖的蔗区涉及蔗农3616户计8万多人,如造成企业倒闭,将严重损害农民利益。
办案应有利经济发展
弘生公司偷税一案由公安机关向定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11月7日,定安县检察院就该案如何处理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委员们认为,办理该案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应作不起诉处理。理由是弘生公司及黄循星、刘东英的行为虽然构成偷税罪,但系初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在税务机关查实该公司的偷税数额并作出处罚后,该公司已将税款及罚款全部上缴,且黄循星、刘东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并不是对犯罪打击不力,而是充分考虑厂里500多名职工的工作、生活问题,否则8万多名蔗农的利益将无法保障。
检委会最终作出对弘生公司及犯罪嫌疑人黄循星、刘东英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