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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 张淼淼)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至此,北京市形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养老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新格局。北京养老保障实现全民覆盖。
“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处长隗淑容5日表示,新建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以往城镇、农村居民各自参加养老保险的二元障碍,即将符合参保条件北京居民,无论户籍在城镇还是农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缴费、待遇等城乡标准相同。
据介绍,凡具有北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北京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隗淑容表示,参保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
另外,在城乡衔接方面,政策规定,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据悉,北京劳动部门已出台政策将无社会养老保障的56到59岁城乡女性人员一次性纳入“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能再申请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