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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纪委处分后不应再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2:09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处长李庚耀一审以贪污罪和受贿罪获刑7年后,上诉称贪污公款已受到纪委处分,不应再受刑事处罚。日前,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5月,李庚耀在担任石油大学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私分校医院药品回扣款16.6万余元,他从中拿走2.3万余元。之后,李庚耀成为石油大学基建处处长,主管该校基建工程,分别收取三家建筑公司现金、购物卡等共计8.2万元。

  李庚耀一审受审时称受贿是礼尚往来,人之常情。一审法院判决李庚耀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刑7年。李庚耀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的贪污公款,他已经受到本单位纪检部门处理,不应再作为贪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院认为,李庚耀虽被纪检部门处理,但仍属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犯罪行为,还应受到刑事处罚。法院驳回李庚耀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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