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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名储户兑款遭拒起诉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1月06日02:30  新闻晨报

  □记者 郭文 通讯员 徐蓓丽

  晨报讯 由于10年前没有以实名储存20万元存款,10年后,当李先生来到银行要求兑付存单时,因不能提供身份证明而被拒绝领取。无奈之下他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日前,这起存款纠纷一审落槌,徐汇法院判令银行应接受李先生提取存单本息的请求,结清李先生以“文莲”名义存入银行处的20万元整存整取定期存单。

  1999年2月,李先生准备将20万元存入本市某银行,即委托在该行工作的朋友案外人周某办理存款事宜,并告知他以“文莲”的名义存入上述款项。周某办完存款事宜后,将存单交付李先生,并告知了存单密码。

  去年9月,李先生准备将上述存款取出,但银行以不能提供“文莲”的身份凭证为由,拒绝兑付。

  银行方面辩称,他们对周某以“文莲”名义存入20万元款项的事实并无异议,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存单的兑付必须出示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李先生并非存单上记载的存款人,不符合兑付条件,无权要求兑付存单本息。存单存入时,尚未实施存款实名制,银行无需核对客户的身份证件。”银行的代理人称:“李先生以非实名存款,造成本案纠纷,责任在李先生,银行无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李先生存入20万元时,我国尚未实行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无需审核存款人的真实身份,存款人以他人名义或以虚构的姓名存款,也同样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对于实名制实施之前的存款账户,不应将户名与取款人身份完全一致作为确认账户所有人的必需或唯一条件。

  李先生陈述的存款经过与存单设立的情况相符,他实际控制了存单并知悉存单的密码,且无证据表明存在与系争存单有关的“文莲”其人,因此可以认定李先生为存单的所有人,银行应当履行为原告兑付上述定期存单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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